给周永康、王乐泉、王胜俊三领导人的信_大王文广的空间_百度空间




尊敬的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
并尊敬的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王乐泉同志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zg}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
你们好。
我叫:王文广,1950年生人;生在红旗下,长在红旗下;从小到大是守法公民,我崇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条;我深信:在我们国家每一件冤、假、错案,都会得到法律的公正裁决。
2000年,我自己开办的“包头市昆区天马制刷厂”产品滞销,为响应党、政府“环保”、“循环经济”的号召,为我的生计,自费在全国6个城镇考察,相中“废塑料炼油”项目;2000年10月,得到包头市昆区计划与经济贸易局负责同志“利国、利民好项目”的承诺,马不停蹄返回北京买下专利;2000年11月,举债在包头市矿机厂投资制作设备;2001年1月,包头昆区计划与经济贸易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给包头市昆区天马制刷厂下发[包昆计经贸字(2001)第2号]批复即行政许可文件;有了批文,我心里更踏实了,立即筹建了一个“包头市白色污染处理站”,两三个月的工夫,一个由130余吨废塑料堆起来的垃圾山就摆在了我的面前;2001年4月,按装制作设备完毕,并开始“试生产”;2001年6月,在包头市质监局办理产品上市手续时,政府官员给我拿出原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利用废塑料炼生产汽油、柴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技术(2001)440号]文件,一头雾水,五雷轰顶(或大失所望);2001年7月,给包头市市委副书记、包头市人大主任赵道尔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杜守纲写信求援,喜忧参半,毁誉参半;期间,抓紧“试生产”,试图捞回投资;2001年8月,包头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开着蓝白相间的执法小车,四、五个人,手持[国经贸技术(2001)440号]文件,到包头市昆区南排村(我的炼油厂):“勒令我停产并拆除设备”,并讲“你不拆除设备,我们拆除;废铜烂铁折顶我们的费用”!我拿出[包昆计经贸字(2001)第2号]文件与其争辩,要求包头市质监局执法人员给书面材料,他们不理睬,当时除了我的员工外,还有百余人在场;2001年8月20日,包头环保局给“王文广”寄来一封信,内装[国经贸技术(2001)440号]文件,态度依然蛮横。
2001年8月24日,我亲自将时值六万余元,90余吨的废塑料,用打火机一堆又一堆地点燃,雄雄的烈火!浓浓的黑烟!整整在包头市的上空燃烧了三天三夜!!险些酿成重大事故,没人过问。
“废塑料炼油”项目“试生产”,仅仅一百二十余天便夭折。
家庭破裂,妻离子散;从此我走上了漫漫的上访告状之路。
平地一声春雷响!!
2003年《行政许可法》经全国人大通过,伟大{lx}xxx主席亲自颁布!!
上访告状期间,“王文广的行政案件”得到新华社、《工人日报》、《内蒙古日报》、《内蒙古电视台》、《包头日报》、《包头晚报》、《内蒙古晨报》、《北方新报》等全国三十多家媒体的多次关注与支持。
2004年7月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际,在正义的、强大的舆论监督下,包头中院终于立案审理;2004年8月我以一案:包头市昆区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包头市质量监督局、包头市环境保护局三家被告,向包头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包头中院不顾《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顾法律事实的因果关系,强行裁定二案审理;于05年4月15日下达两份违背《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立法目的的《行政判决书》[(2005)包行初字第2号]、[(2005)包行初字第3号],驳回;遂即我向内蒙古高院提起再审,再审其间三家被告确实济济一堂;内蒙古高院法官在再审其间,就针对市质监局、市环保局一案,违背行政案件“倒置举证原则”,对包头市质监局、包头市环保局在一审中给我的两份《答辩状》不予质证,当然两份《答辩状》中有“典型的错位,越位,乱位,胡为,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倒是对我的四份“证人证词”盘根问结(05年9月9日,内蒙高院下达违法的《行政判决书》[(2005)内行终字第20号],驳回);内蒙古高院法官在再审其间,就针对包头市昆区计划与经济贸易局一案,亵渎《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立法本意”,违背“信赖保护原则”,稀哩糊涂给我“补偿”5万元(06年2月12日,内蒙高院下达违法的《行政判决书》[(2005)内行终字第21号]);在此后,我分别向内蒙古高院写过两份《行政再审申请书》,内蒙古高院分别于2006年7月28日、2007年5月21日给我两份《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6)内行监字第14号]、[(2007)内行监字第9号],对于这两份法律文书,我不愿多说什麽,但要在这里大声地郑重地喊:“通篇都是对《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的亵渎与篡改!通篇都是对社会正义、法律公正的挑战!”
在庄严的法律面前,我宣誓:以上言语,句句真实可靠;非也,按污蔑国家机关罪论处。
尊敬的周永康、王乐泉、王胜俊三领导:这不仅仅是我个人的问题,此案破坏了“国家的、人民的公共利益”,是依法治国的严肃的政治问题、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符合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全会精神的!!是符合中国共产党人“科学发展观”的!!! 严肃的政治问题、法律问题,是不容置疑的!!
在此恳请周永康、王乐泉、王胜俊三领导:以xxx主席、王胜俊院长所讲的:“三个至上”之标准,去考量“王文广的行政官司”;
2009年10月9日上午9:30分左右,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医院边原内蒙古高院信访接待室,我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zg}人民法院内蒙古接访工作组以组长孟法官(孟法官自谦“带队的”)为首的三人合议庭的接谈。{zg}院内蒙古接访工作组以组长孟法官为首的三人合议庭表示:愿意接受我诉包头市昆都伦区经贸局以及我诉包头市质监局、包头市环保局二案;并要求附上当年一审时的《起诉状》与二审时的《上诉状》,我如实照办啦(为此我又花费人民币400余元);组长孟法官嘱咐我:“放心,回家等着吧!得等三到六个月!!因为工作组得将你的材料,上报{zg}院行政庭审核,行政庭审核通过后,{zg}院立案庭才能给你立案,这是法院的内部规定,这是程序”————如今已经7个月有余!心急如焚啊!————这不符合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发布的《涉法涉诉信访问答》说法啊!
2010年3月份,包头政法委祁主任、包头中院立案二庭庭长苏燕平告诉我:“你的案子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我不同意如此推诿的说法!!!————表示强烈的抗议!!!因为伟大{lx}xxx的《行政许可法》已经颁布、实施已逾六年!因为全国人大法工委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是“立法解释”)已逾六年!因为《{zg}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 号:法[2004]96号)已逾六年!可喜可贺的是:前四个月{zg}法院出台了行政许可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以为:这些都是法律、政策依据;有以上四个法宝————解决本案————易如反掌。
尊敬的周永康、王乐泉、王胜俊三领导:在当今世界、当今中国塑料生产与革命突飞猛进,渗透到国防、科技、工农业生产、以及家庭等各个领域,“环保”、“循环经济”的结果,必然促使大部分塑料回归故里;“环保”、“循环经济”方兴未艾!2009年元月1日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就是{zh0}的注释;2008年3月29日,央视一套就新加坡(新华社亦有此报道)“废塑料炼油”,作了积极的肯定;时下,世界金融危机;中国金融危机;大批中国人失业待岗;等等复杂利好
的因素,还请你们进一步考量!!
我的“环保梦”、“低碳梦”、“循环经济梦”可以做下去吗?!
衷心地希望周永康、王乐泉、王胜俊三领导人,体恤民情,体恤下情,给予批示!!!先谢谢了。
此致
鞠 躬!
再审申请人:王文广
2010年5月14日于包头 文责自负

相关链接之一: [视频]xxx强调加快推广循环经济着力推动绿色发展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新闻联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xxx今天实地考察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并主持召开循环经济工作座谈会。他指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广循环经济,着力推动绿色发展,努力实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

中化集团盈创再生资源公司是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通过回收利用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旧塑料,采用先进技术加工处理,形成用途广泛的新材料、新产品。xxx走进车间和展厅,仔细察看粉碎、清洗、净化、切割等生产过程,参观聚酯切片、纤维长丝等再生材料及其制品,鼓励企业再接再厉,拓展回收渠道,完善运行机制,加强产品研发,提高技术水平,探索节约、环保、增效一举多得之路,把循环经济产品做多做精,所循环经济产业做大做强。

座谈会上,xxx认真听取有关地方、部门负责人和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他强调,发展循环经济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任务。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生态化、绿色化改造,把资源吃干榨尽,使废弃物变废为宝,对企业来讲,可以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全社会来讲,可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素质和发展质量,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社会效益。要在发展循环经济中,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提高经济效益结合起来,把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与培育新兴产业结合起来,走出一条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xxx指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应面向实际,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务求实效。要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加大大宗废旧物资回收力度,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再生利用和循环使用。加快淘汰“两高一资”落后产能,从源头上减少资源消耗、污染排放和粗放增长。发挥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带动作用,引导企业合理布局、资源集约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大力改造传统产业,广泛推行清洁生产、节约生产和安全生产。积极发展先进适用技术、产品、装备和服务,逐步形成循环经济产业体系。

xxx说,循环经济是一项新生事物,是从理念到路径、从模式到方法的一种创新,要加强规划引导,健全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使循环经济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活消费和政府经济管理的自觉行动。

责编:刘一 链接:

相关链接之二:新科研人员发现塑料废品转为能源新方法

A:我于2008年03月29日看电视得知(李梓萌播出):“CCTV.com消息(新闻联播3月29日播出):新华社消息:新加坡研究人员日前在第三届全球可再生能源峰会上宣布,他们利用一种新方法,成功地将塑料废品转化为燃料,该技术有望同时解决燃料短缺与塑料废品污染环境的问题。 责编:程冲

链接:”;
B:我于2008年03月29日在新华网看到消息:“新科研人员发现塑料废品转为能源新方法 CCTV.com 2008年03月28日 12:21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吉隆坡3月28日电(记者李雯)新加坡研究人员27日在吉隆坡举行的第三届全球可再生能源峰会上宣布,他们利用一种新方法,成功地将塑料废品转化为燃料,广泛利用这种技术有望同时解决燃料短缺与塑料废品污染环境的问题。 新加坡Enviro-Hub公司的研究人员穆赫德•安萨里介绍说,以塑料袋为代表的塑料废品大量充斥在人们的生活中,但目前只有30%的塑料废品被回收,剩下的或被燃烧或被掩埋在地下。该公司开发的新方法将可能解决这一问题。其方法是先将塑料废品分类、洗涤、晾干并压碎,随后与一种特制的催化剂混合并加热至360摄氏度,最终使塑料废品分解为80%的液态烃类燃料、15%的液态石油气和5%的焦炭,而分解后的这3种物质都可以作为能源再次循环使用。2007年12月,该公司投资150万新加坡元(约合111万美元)建成了新加坡{dy}个将塑料废品转化为燃料的工厂,工厂具有3万吨塑料废品的年处理能力。

链接:”;

相关链接之三:笔者给{zg}院立案庭的再审申请书

检察日报:动辄xx不是方法问题而是不合法检察日报:动辄xx不是方法问题而是不合法

检察日报:动辄xx不是方法问题而是不合法检察日报:动辄xx不是方法问题而是不合法 检察日报:动辄xx不是方法问题而是不合法检察日报:动辄xx不是方法问题而是不合法 检察日报:动辄xx不是方法问题而是不合法

相关链接之四:请关注王文广行政诉讼官司再发《给周永康,王乐泉,王胜俊三领导人的信》

一、王文广创业史(转引自工人日报)

王文广,男,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包头市白色污染处理站负责人。10年多前,他所在的企业———包头市某修理厂的业务惨淡,经常一连几个月领不到工资,凭着自己拿手的木工技艺,他毅然走上了自谋职业之路,在包头市开办了一家民营制刷厂。创业8年,他做的油漆刷子好使耐用,逐渐成了包头市的xxxx,赚的钱不仅买了大房子、摩托车,还供两个女儿读完了大学。2000年,制刷业竞争加剧,王文广生产的油漆刷子也开始积压,二次创业的问题摆在了他的面前。而此时电视和报纸上时常出现的一个消息引起了他的注意———利用废旧塑料提炼汽油、柴油。他注意到,无论广告还是新闻,都在宣传中强调这样一个概念:即这项投资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是环保产品,利国利民。

王文广对记者说,从那时起,他开始关注北京的报纸、电视台。他说:“都是{dj0}的呀!”他拿出一份法制类报纸,上面就有推销利用废旧塑料催化裂解提炼汽、柴油成套设备的广告。广告中称:北京某环保公司依靠高科技优势,成功研制出将编织袋、地膜、塑料泡沫、食品袋等各种废旧塑料和废旧轮胎、废油在常压下催化裂解提炼汽油、柴油、防水剂等成套设备,称利用KS提炼设备及该公司{dj2}研制的高效催化剂,可直接将白色垃圾转化为汽油、柴油(无铅汽油70号-97号、柴油零号-20号),且经车辆实际运行效果看,可减少发烟率,降低内燃机磨损,降低积炭量和油垢污染,不含铅、氯等有害物质。一家媒体还在广告中为投资者算了一笔账:按一台设备日产1吨油计算,废旧塑料需1.6吨,800元;煤0.3吨,50元;电10度,最多10元;水1吨,最多1元;工人2人,按人均日工资20元算共40元;80平方米的厂院,{yt}最多50元;添加剂及其它费用200元———所有成本合计1150元,而汽油、柴油每吨的平均售价为2800元,每吨纯利润为1600多元。

那些天,王文广全身心地研究报纸和电视台上的这些宣传和广告。他想,炼油不愁原料。包头市郊到处飘着白色垃圾,有废塑料袋,也有泡沫餐盒具。一个民营业主在包头市郊买了5亩地,要投资蔬莱种植,结果那块地生生让飘来的塑料袋给毁了。炼出来的汽油、柴油也不愁销路,只要价格稍低一些,产多少都会有人要!他粗算的效益是,一年纯利60万元!

兴奋归兴奋,王文广头脑并没有发热。他说,挣俩钱不容易,投进去还要小心谨慎,尤其是别上了虚假宣传的当。于是他上北京、下武汉、进河南、奔山东……每到一处,他都详细地询问炼油技术和设备运行原理。在北京,王文广在中关村一下就考察了石油大学、科技大学以及航天工业部附近拥有利用废塑料炼油技术和设备的14家公司,这些单位还拿出了国家经贸委关于支持综合利用废旧物资的文件给他看。在做出决定前,他还跑到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协进行咨询,有关人员告诉他:利用废塑料炼油确实是一个很好的科研项目,其真实性不用怀疑。经过近四个月的考察,他认为报纸、电视上关于“利用废塑料炼油”是“实打实”的宣传。

“背水一战”式的投资

王文广决定投资这个项目。他在考察过的14家公司中{sx}了号称“中国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北京中化恒昌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为在王文广看来,这家公司最为“正规”:在宣传材料上,该公司称其研发的利用废塑料炼油的项目已经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和国家石油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并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2000年9月,他与一同考察的其它人商量后,决定向这家公司交技术转让费,买下该公司研发的全套设备图纸及生产流程工艺资料,然后兴致勃勃地回了包头老家。

2000年10月28日,他到包头市昆区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塑料炼油属特殊行业,须先向昆区计经贸局打立项申请,再到消防队办理消防检验手续,凭这两个手续,一边试产一边再申办营业执照。当晚,王文广立即给昆区计经贸局写“申请立项报告”,第二天亲自送到区计经贸局,得到了区计经贸局“同意”的口头答复后,王文广开始置办炼油设备。他把家中所有的积蓄全拿了出来,花了近6万元在包头一家企业定做了一套炼油设备。

2001年1月6日,他收到了包头市昆区计经贸局关于同意他投资废旧塑料炼汽油、柴油的立项申请(包昆计经贸字(2001)第2号)。有了批文,王文广心里更踏实了,他开始大量收购废旧塑料。北方的冬天十分寒冷,3月份以后,土地才能解冻。王文广利用这段时间,跑到了全市{zd0}的垃圾厂洽谈回收场内废塑料袋事宜。场长一听乐了。白色垃圾是环卫局最发愁的东西,包头市{yt}产生白色垃圾3.5吨。可每天进入垃圾场的还不到一半,剩下的都随风漫天飞。就是进了垃圾场,深埋后还是百年不化,对地下水的污染,对土质的污染还是很大。场长建议他除了捡拾垃圾场里的废塑料袋外,再打出一个收购废旧塑料袋的启事,以扩大废塑料袋的回收范围,做利国利民的好事。王文广听从了环卫人员的建议,立即筹建了一个“包头市白色污染处理站”。如预想的一样,几乎全包头市收废品的立即都知道了他回收废塑料袋炼油的事,“破烂王”们如潮般涌来。两三个月的工夫,一个由90吨废塑料堆起来的垃圾山就摆在了他的面前。买设备收垃圾,此时的王文广已先后投入了12万多元,不仅抖空了自己的全部家当,还向亲朋借了一大笔款,欠了一屁股账。

“8 .20”:难忘的{yt}

2001年8月20日一大早,包头市环卫处的史处长来到了王文广的家,史处长握着他的手说,他给杜副市长的信批下来了。

王文广告诉记者,2001年6月中旬,由于资金紧张,借钱困难,他向主管市环卫工作的杜副市长发出了求援信,没想到7月17日副市长就批给了市环卫处,要求“给予支持”。史处长告诉他,市领导最头疼的是白色垃圾。每次上边来人检查市容时,市里最怕的就是刮东南风(因为垃圾处理场在包头市东南角),有时不得不连夜组织环卫工人上街捡塑料袋。史处长说这个项目真是帮了市政府的大忙。史处长考察了他的炼油设备后说,把这个设备搬到垃圾场去,就地解决废塑料袋。史处长还告诉王文广,如果资金有困难,环卫处可以帮助解决一些,炼油过程中的水、电开支先由环卫处垫付,等企业有了钱再还,并当下确定了搬厂日期。听到这个消息,王文广高兴得流下了眼泪。这{yt}也正好是王文广利用废旧塑料炼出{dy}桶油的日子。

但就在同{yt}下午,王文广又收到了包头市环保局寄来的一份文件。该文件是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各省市技术监督局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对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管理。要求凡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擅自用废弃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取缔;凡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王文广说,在给杜副市长寄求援信时,他也给市人大的领导寄了一份。市人大领导将信批给了市环保局,没想到竟招来了灭顶之灾。

拿着这份文件,王文广不知所措。他想,自己投资的项目不是利国、利民、利己的吗,怎么成了被取缔的对象?他的手里还攥着国家经贸委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修订)》,其目录中就有利用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塑料制品以及从废塑料中提取柴油、汽油、煤油、燃料油、沥青、油漆、涂料的项目呀!他想,利用废塑料炼油,中央一级的那么多电视台、报纸都宣传了,转卖炼油技术设备在北京就有几十家,而且都在北京的高技术园区,有关方面怎么说取缔就取缔了呢?

他跑到市环保局,要求领导们给个“说法”。可环保局说这是国家政策,他们只能执行,不能违背。那天晚上,王文广无法入睡了,委屈、伤心的泪水顺着脸颊一直流到天明。

两天后,包头市技监局的执法人员找到了他,要求他立刻停止生产,不许搞废塑料炼油。技监局的人一走,堆放废塑料和设备的场地主人来了,要他要么立即处理掉这90多吨废塑料垃圾,要么续付半年的场租费。王文广的精神都快崩溃了。炼油设备不让用,就是废铁;山一样的垃圾是四五万元换来的,不让炼油,这债可怎么还,日子怎么过呀?再没有钱处理这堆垃圾了,他走近废塑料堆,闭上眼睛,打着了手里的打火机。火烧了两天两夜,王文广合不上眼,煎熬般挨过每一分钟。

2001年9月,王文广再次上北京,他想找那家卖专利的公司,问问这技术到底成熟不成熟!可北京不仅不见了卖他专利的那家公司,其它的公司也没了踪影!王文广又回到包头找昆区计经贸局,他说,如果当初没有计经贸局的“立项”,没有政府的明确态度,他不敢妄投那么大的资金,政府应该为此承担损失和责任。可昆区计经贸局的回答是:这是政策调整,他们不能负责。

不是尾声

在距包头市10多公里的一个小山村,记者见到了寄存在农民家里的那套炼油设备。它们横七竖八地堆放在院子的一角,周围覆盖着农民烧火用的柴火。王文广说,这堆设备,如果卖铁,就值四五千元钱。

如今,王文广与70多岁的老母亲住在一起,本就不同意他搞炼油业的妻子,在他破产后,离他而去。3月25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曾经给予王文广利用废塑料炼油以支持的包头市副市长杜守刚。杜副市长说,城市环境建设中最xx的问题之一就是白色污染。为解决这个问题,包头市的领导研究过多少次,甚至想通过环卫部门向社会收集废塑料袋。可粗略一算,包头{yt}产生的白色垃圾是3.5吨以上,即使按一分钱一个回收废塑料袋,一年投入1000万元也不够,市政府收不起。得知王文广买了利用废塑料炼油的专利技术后,作为主管环卫工作的副市长,他特别高兴,所以当即批示环卫局“给予支持”。但没想到上面来了新的政策,王文广的生产不得不停止。

二、王文广的官司史

王文广的企业试生产一百多天被“封杀”后,经过四年之久的上访、申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在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下,终于在 2004年7月由包头中院立案。尔后,包头中院于2004年8月24日下达(2004)包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王文广不服,上诉至内蒙古高院,2004年12月5日内蒙古高院下达(2004)内行终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包头中院依法立案受理。分成诉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和诉包头昆区政府经贸局两案审理,05年4月15日下达(2005)包行初字第2号、第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王文广的诉讼请求(链接:http://photo.sina.com.cn/photo/4e3711324490b76fcbc77 http://photo.sina.com.cn/photo/4e3711322ad71e612af90)。

王文广不服,遂上诉至内蒙古高院,05年9月9日高院下达2005)内行终字第20号、第21号《行政判决书》(链接:http://photo.sina.com.cn/photo/4e371132448b684219fb0;

http://photo.sina.com.cn/photo/4e37113244eab556016cd)第20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王文广对市质监局、市环保局的上诉;第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包头昆区政府经贸局补偿王文广5万元。

王文广不服,申请再审,内蒙古高院》[(2006)内行监字第14号]、[(2007)内行监字第9号]以“你在一审、二审中并未举出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你停产的证据,法院无法确认其行为是否违法,请求行政赔偿亦于法无据。”“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向你邮寄《通知》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其管辖的范围内的政策指导,不具有强制性,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你请求确认包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你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两次驳回再审申请。

目前,王文广已向{zg}人民法院申诉。

附件: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加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11日 国经贸技术[2001]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去年以来,一些企业以“经国家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名义,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上进行广告宣传,转让、销售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技术和设备。近期,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研究。从调查和研究的情况看,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是解决白色污染的途径之一,但目前在我国只取得了实验室成果,工业化生产技术尚不成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企业生产设备简陋,工艺不完整,缺乏必要的产品检测手段,有的企业甚至从未进行过正规产品检测;二是经对部分产品抽检,所取汽油、柴油样品有多项指标达不到90号汽油和0号柴油的标准,不合格油品已流入市场。有的广告称经国家石油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经查,只是少数企业的来样委托检测,仅检测了部分指标,大部分指标未检测,不具备国家质量检验效力;三是在炼油过程中产生的不凝气体,直接排放,存在较明显的二次污染;四是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不合格油品进入市场,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规范对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凡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擅自用废弃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取缔;凡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同时,暂停审批和登记注册设立新的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企业。
二、转让、销售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技术和设备,以及发布相关广告,必须通过由国家经贸委会会同质量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及产品质量、环保和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审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转让、销售及发布广告。对不具有相关证明文件而转让、销售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技术和设备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于不具有相关证明文件而发布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处罚。
三、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进货渠道,严禁不合格汽油、柴油进入油品市场。
四、国家有关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从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待技术成熟后,再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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