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 胜任力不胜任工作
法律风险提示:
不胜任工作是指,在用人单位无故意提高工作定额的情况下,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情形。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就无法达成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因此,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下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是不是一旦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立即以此为由单方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2)对劳动者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调岗;(3)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只有在满足这样的一个前提下,用人单位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义务。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办理项目 |
重点注意事项 |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知晓本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标准。 |
1、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入职后,了解自身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标准。 2、对单位要求本人签字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各种考核标准一定要留有备份,以便于自身核对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 3、无论用人单位因何种原因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当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时,劳动者在书面确认前应当要注意,如有不同意见务必及时提出,否则签字后将视为劳动者对变更工作岗位的认可。 |
适用不胜任工作条款解除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
在适用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 3、即使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
救济措施 |
劳动者若对用人单位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与单位进行磋商,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也可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拥有10年丰富的工作经验,是位娴熟的技术型人才。他于2005年7月份应聘进入A公司工作,与A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担任技术支持岗位。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王某在试用期表现良好,同年10月份转正。其后王某正式开始了他热爱的技术工作。
不过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由于A公司的经营性质,A公司要求全公司的员工,无论什么岗位都必须出去联系客户,还规定每天联系的客户至少要在5-10个左右,员工每周都要进行业绩汇报。这些都要作为员工一年工作表现优劣的评估依据,与工资、奖金甚至是能否留任都是息息相关的。王某所在的技术岗位也不能幸免,他一向对技术工作比较在行,却不善于同人打交道,因此联系客户的业绩一直欠佳。
在 2006年2月27日王某突然收到公司书面通知称:鉴于你前期的工作表现及自己的工作总结,公司认为,你不能胜任技术支持岗位的工作,未能遵守合同规定的公司相关制度,请即日起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
王某对公司的做法深感气愤,也觉得留在公司不能发挥一技之长。于是在收到该通知后的第二日即前往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了离职手续,但王某认为自己工作一直都勤勤恳恳,非常认真,没有差错。他觉得公司以员工(联系客户业绩欠佳)这个理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咨询律师之后提起了劳动仲裁的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通知替代金。
劳动仲裁过程中,A公司提供的证据主要是王某个人工作小结,日常考勤记录,公司网络上的聊天记录。A公司认为王某在近一年的工作中,工作业绩平平,总是达不到公司的相关要求,这在他每周的工作小结中可以体现。而且公司还发现王某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经常处理私事,公司截取了他上班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与同事、朋友聊天的记录,记录显示王某聊的都是与工作无关的内容。A公司认为以上的种种证据都证明了王某没有尽心尽力地为公司服务,不能胜任他现在所处岗位的工作。王某则不认可A公司的这种说法,他认为自己开始应聘的就是技术类岗位,本来就不应该要求他做联系业务的工作,而上班聊天的事实虽然存在,但占用的工作时间是微乎其微的,更谈不上影响正常的工作。王某同意离职,但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的补偿。更何况单位是以王某不胜任工作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以不胜任解除依据不充分,即使解除依据充分,适用不胜任解除条款,公司仍然是应该提前三十天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裁决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通知替代金。(本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资料网,发布时间:2008-08-05,原作者不详)
案例二
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是山东省某市的一个大型国有企业,陈某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在1980年顶替父亲进入该厂机械车间工作。1994年,公司改制,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站稳脚跟,并在市场中保持{lx1}地位,公司进行设备改进,并采取国际招标的方式,在国际市场上购买了当时世界上{zxj}的大型生产设备。由于引进的生产设备和公司原有的设备相比,操作程序发生了根本变化,因此按照与生产商签订的购买合同的约定,生产商派出了三名技术指导人员来机械公司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技术培训,为其3个月。按照机械公司的要求,包括陈某在内的车间个人200多人参加了为期一个月的技术培训。培训结束之后,技术顾问继续留在机械公司进行技术指导。由于机械公司的生产设备全是在国际市场上采购的,设备上的标志即操作说明都是用英文标出的,而且程序比较复杂,对操作者的文化水平要求较高,这对于只有小学水平的陈某来说,无疑造成了很大困难。三个月后,技术人员回过,陈某任然没有掌握技术,还造成了多次失误。公司经理找陈某谈话,对其进行批评,陈某也接受,并表示继续努力改进。之后,陈某采取了一系列方法,但是效果并不理想,由于出现同样情况的还有5个人,因此机械公司又从车间挑选了两名熟练的技术工人,对陈某等六人进行了为其半个月的专门培训。经过培训之后,其余5个人基本上掌握了操作技术,而陈某文化水平有限,还是不能xx掌握。因此机械公司决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将这一决定口头通知了陈某,陈某不同意,表示愿意继续学习,如果不行,可以调换工作。机械公司表示,由于公司改制的需要,需要裁剪人员,留下来的员工都要求比较高的文化水平,没有其他工作可以调换。随后,公司正式书面通知了陈某,决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表示如果陈某服从公司的决定,公司在经济上给与适当照顾。陈某不服,向机械公司工会申请调解,未得到支持。后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员会审查作出裁决,没有支持陈某的请求。于是,陈某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机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不能胜任其所从事的工作,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不断提高劳动技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是劳动者的义务。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的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因此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例来源:企业劳动维权网,作者:张伟 兰柳艳,发布时间:2009-6-17)
本文所涉及的法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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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简介】沈斌倜,女,丹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主要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和企业人事制度风险防控法律研究及实务操作,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提供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法律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朝外MEN财贸中心(昆泰大厦南侧)B座8层804; 业务电话 (+86)13661313967 (+86) 15301115671。互动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