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里办餐馆该不该特许经营? -四川在线-四川法制报

景区里办餐馆该不该特许经营?
  
《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三审特许经营权存废引发巨大争议
本报讯(记者詹耘)风景名胜区内是否适合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昨(27)日,出席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根据二审稿的修改意见,在三审稿中不再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这一修改,是条例{zd0}的变化。有关方面将根据审议意见进一步完善草案,今日将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拟处1000-5000
如果未取得项目经营,个人和单位擅自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除了被批评教育,还将被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未取得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景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还将被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这些处罚力度较二审稿均有较大提高。
擅自提高门票价格
拟处100-2000
修改稿还规定,如果景区擅自提高门票价格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经营景区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若改变或超过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或期限等,将被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重大项目擅自停业、歇业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审稿还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不在规定地点停车,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特许经营权的存废
引发{zd0}争议
然而在分组审议上,有关特许经营权的存废问题引发了现场{zd0}争议,正反双方各执一词。
两月前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二审时,当时的拟稿者省人大城环资委在草案第三十八条特地增添了“特许经营权”的表述。特许经营的项目范围涵盖了除宗教活动场所和景区门票以外的几乎所有活动,包括“交通(车队、船队、索道等)、漂流、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户外广告和旅游服务等”。但由省人大法制委起草的三审稿则摒弃了这一思路,转而呈现出市场化操作特征,也就是说,获得景区内的经营资格不再通过特许经营渠道,而是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交通等重大项目经营方案必须经住建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草案二审时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增加特许经营权可能对原住民不利。四川的省情是,大部分景区位于老少边穷地区,允许在景区里做点小买卖原本就是为了解决原住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倘若适用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获取经营资格的程序会因此变复杂,成本可能增高。但有委员否认了这个观点,认为特许经营正好是保护原住民的做法。原因是,特许经营的获取条件由政府设定,二审稿的初衷也是借此对原住民实行“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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