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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能源
顾名思义,能源就是能量的来源或源泉,是能够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能源是可以从自然界直接取得的具有能量的物质,如煤炭、石油、核燃料、水、风、生物体等,或者从这些物质中再加工制造出的新生物,如焦炭、煤气、液化气、煤油、汽油、柴油、电、沼气等。因此可以说,能源是能够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即能产生机械能、热能、光能、电磁能、化学能的各种能量的资源。
当量热值
又称理论热值或者实际发热值,是指某种能源一个度量单位本身所含的热量。当量热值的计算可根据试样在充氧的弹筒中(放有浸没氧弹的水的容器)xx燃烧所放出的热量(用燃烧后水温升高计算出来的)进行实测。对固体燃料来说,通常把其应用基底位发热量作为当量热值,如汽油的当量热值是10300千卡/公斤,天然气的当量热值是9310千卡/公斤,等等。
等价热值
是指加工转换产出的某种二次能源与相应投入的一次能源的当量,即获得一个度量单位的某种二次能源所消耗的,以热值表示的一次能源量。也就是消耗一个度量单位的某种二次能源,就等价于消耗了以热值表示的一次能源量。因此,等价热值是一个变动值,随着能源加工转换工艺的提高和能源管理工作的加强,转换损失逐渐减少,等价热值会不断降低。等价热值是对二次能源及消耗工质(工质指生产过程中的媒介物或能量交换中的载能体,如水;耗能工质,即有些工质的获得需要消耗一定的能源,如自来水要耗电能)而言,因一次能源不存在折算问题,因此也无所谓等价热值。


等价热值=

能源折算标准
就是将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标准燃料是计算能源总量的一种模拟的综合计算单位,在能源使用中主要利用它的热能,因此,习惯上都采用热量来作为那样的共同换算标准。由于煤、油、气等各种燃料质量不同,所含热量不同,为了便于对各种能源进行计算、对比和分析,必须统一折算成标准燃料,标准燃料可分为标准电、标准油、标准煤等,国际上一般采用标准油、标准煤较多,世界各国都按本国的用能特点确定自己的能源标准量,西欧有些国家以用电为主,采用标准电(法国、比利时),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以用油为主,采用标准油(美国、加拿大),我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以用煤为主,采用标准煤为计算基准,即将各种能源按其发热量折算为标准煤。标准煤又称煤当量,国际制单位为焦耳,1千克标准煤的热值,中国、俄罗斯、日本均按7000千卡计算,联合国按6880千卡计算。我国的折算方法是:7000千卡去度量各种燃料、动力能源。
能源折标准煤的折标系数=某种能源每千克实际热值∕每千克标准煤热值(7000千卡)。
购进量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划分,购进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销售的能源购进数量,另一种是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能源购进数量,这两种源购进量分别在不同表式中统计。
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经销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的、用于销售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填报。《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这一指标的报表是P403表。
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外购的、用于本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使用企业填报。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
二是经过验收、检验;
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
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购进的加工来料。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
(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购进量金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金额。其金额以购货xx上的总金额(含增值税)计算,统计原则、范围与购进量相同。
统计购进量金额要注意:
(1)价值量指标要与实物量指标相一致,即计算实物量的,亦计算价值量,反之亦然;
(2)已验收入库尚未结算,购货xx未到,购进量以实际验收数量计算,购进量金额以货物的上期平均价或合同价格乘购进量计算,待结算后再作调整。
(3)实物量与价值量之一,如不够一个计量单位,两者都不填报,待以后两者都达到一个计量单位时,再同时填报。
能源消费量 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
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
(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dy}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dy}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dy}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既在{dy}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对于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除外)。
(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
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zh1}{yt}没有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
(3)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4)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能源消费包括:
(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中。
交通运输工具用能 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源。但是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能源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交通运输工具用能”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
能源加工、转换消费 能源加工、转换是指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能源的加工与转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能源加工,是能源物理形态的变化,比如用蒸馏的方式将原油炼制成汽油、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用筛选、水洗的方式将原煤洗选成洗煤;以焦化的方式将煤炭高温干馏成焦炭;以气化的方式将煤炭气化成煤气,等等。这些方法在加工前后能源均未发生质的变化。
能源转换,是能量形态以及物质化学形态的变化,比如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煤炭、重油等转换为电力和热力,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等;又比如,经过裂化,将重质石油转换成轻质石油(转换前、后的物质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和化学性质)。
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即能源加工、转换消费。
能源加工、转换统计,是指对专门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附属的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的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和产出量的统计。
用作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不能算作用于原材料。两者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的能源投入量(消费量)不包括:
(1)加工转换本身的工艺用能,如发电装置的电动机用电,发电点火用燃料,通风设备用电;炼焦炉预热原料用的焦炉煤气和设备运转用的动力等。
(2)车间用能。
(3)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4)经营管理用能。
(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用能。
液化投入 专指将天然气经过一定工艺转换成液化天然气。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液化投入的报表是P105-1表。
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 指各种能源经过加工转换后产出的各种二次能源产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比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洗煤产出的洗精煤、洗中煤、煤泥等,炼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炼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和其他石油制品(石脑油、各种原料油、溶剂油、石蜡、润滑油、石油沥青等),制气产出的是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
能源加工转换投入产出对照表



投 入 品 种


产 出 品 种


火力发电
转换
煤炭、原油、燃料油、柴油、天然气等
电力、热力(热电联产企业)
供热
转换
煤炭、原油、燃料油、柴油、天然气等
热力(蒸汽和热水)、电力(热电联产企业)
原煤入洗
加工
原煤
洗精煤、其他洗煤(洗中煤、煤泥等)
炼焦
加工
洗精煤或原煤
焦炭、焦炉煤气、其他焦化产品(如粗苯、焦油等)
炼油
转换
原油
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重油、渣油等)、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和其他石油制品(石脑油、各种原料油、溶剂油、石蜡、润滑油、石油沥青等)
制气
加工
煤炭、焦炭、燃料油、炼厂干气
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
液化
加工
天然气、石油气、煤炭
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其他燃料(水煤浆等)
加工型煤
加工
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
型煤(蜂窝煤、煤球等)


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 指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的各种损失量,即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投入的能源数量和产出的能源数量之差。在计算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时,需要将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产出量分别折算为标准燃料计算。

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 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这种产品的实体。如石油化工厂、化工厂、化肥厂生产乙烯、化纤单体、合成氨、合成橡胶等产品所消费的石油、天然气、原煤、焦炭等。这些能源作为原料投入生产过程,通过一系列化学反应,逐步生成新的物质,构成新产品的实体。又如一些能源不构成产品实体,而是作为材料使用,例如洗涤用的汽油、柴油、煤油。用于原材料的能源消费量不包括企业的工艺用电,如生产电石用电、制氯碱用电、电解用电等。
用作原材料与加工、转换投入量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除外)的产品。
综合能源消费量 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就是企业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总和,即: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是企业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扣除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后的实际能源消费量。计算公式为: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
按上述公式计算时分别折标准量计算。
终端能源消费量 能源消费分两个部分,即加工转换消费和终端消费。终端能源消费,是在能源核算时,为反映能源的实际消费情况而设置的一个综合指标,它是指没有经过加工转换的一次能源或经过加工转换后的二次能源直接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工艺性消费的数量,不包括二次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再投入的部分。
采用折标系数、参考折标系数 折标系数指某种能源的实际热值与标准燃料热值之比。各种能源由于原始计量单位不同,热值也不一样,因此,必须折算成同一标准计算单位,才能进行汇总、对比和分析。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标准燃料有:油当量、电当量、热功当量(焦耳)和煤当量。因我国能源以煤为主,故采用煤当量。即规定每公斤标准煤的热值为29.3076兆焦(7000大卡),用29.3067兆焦(7000大卡)除各种能源每公斤的热值获得各种能源的折标准煤系数。报表上印出的参考折标系数,仅供参考。有实测条件的企业,应使用实测数(电力除外,统一按1.229折算),填在“采用折标系数”列。无实测条件的企业,用参考折标系数即可。参考系数为单一值的能源品种用该值,是一个取值范围的分别采用下列数据:



能源库存量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能源库存量是指企业能源库存量,它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企业库存量分为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1)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2)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帐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4)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建筑业库存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2.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指煤矿、油田、洗煤厂、炼油厂、炼焦厂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产企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产成品仓库(或储存场地)中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数量。按照产成品库存的“所有权”核算原则,凡是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主要包括:
(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产品;
(4)尚未拨出的带料加工产品;
(5)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6)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产成品库存不包括:
(1)未验收入库的产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产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4)盘亏的产品。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的报表是P402表。
3.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用于经营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销售的商品库存量,主要包括:
(1)购进的、经验收办理完入库手续的商品;
(2)寄存在外单位的商品;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商品;
(4)设在外地的仓库和中转仓库中的商品;
(5)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不包括:
(1)尚未验收入库的商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商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商品;
(4)盘亏的商品。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库存这一指标的报表是P403表。
4.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指能源消费企业购进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在原材料、能源供应仓库(或场地)中实际结存的商品库存量。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与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是两个不同的指标。对于能源生产企业来说,要填报两个库存,即本企业所生产的、在报告期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的产成品库存要填报在“工业企业生产、销售与库存报表”(B203表)或(P402表)之中,而在报告期用于本企业消费而尚未消费的能源库存要填报在“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 (P105表) 或“企业能源消费与库存”(P205表)之中。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的统计范围主要是:
(1)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得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2)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dy}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
(3)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4)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5)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6)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7)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帐外的。
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不包括:
(1)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2)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3)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
(4)代外单位保管的;
(5)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6)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7)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其他焦化产品 指除焦炭、焦炉煤气以外的其他焦化产品,如煤焦油、初苯等。焦化产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焦炭、焦炉煤气这两个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两个品种以外的其他焦化产品归并在“其他焦化产品”一个目录下一起填报。
其他石油制品 指除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以外的其他石油制品,如润滑油、润滑脂、石脑油、石蜡、石油沥青等。石油制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这几个主要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几个主要品种以外的其他石油制品归并在“其他石油制品” 一个目录下一起填报。
液化天然气 指经过液化后的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折标系数为1.7572。
其他燃料:指统计目录以外的其他燃料。注意:填报时每个品种都要按照各自的实际折标系数折算成标准量(标准煤)计算。
取水总量 指工业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由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中水、海水,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蒸汽、热水、地热水等)。取水总量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
地表水 指企业直接采自河流、水库、湖泊等地表水源的水,不包括水力发电厂的发电动力用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地表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地表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金额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用,如电费、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如果企业使用地表水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
地下水
指企业通过自备井直接采自地下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地下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地下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金额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用,如电费、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如果企业使用地下水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

自来水 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城镇自来水管道供应的水;取水量按报告期自来水表的流量计算。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自来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自来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
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 指地表水、地下水等,未经过供水企业净化处理或经净化处理而未达标准,通过管道供应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此类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这类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
中水 指城市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厂净化处理,达到相关标准,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中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中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
重复用水量 工业企业重复用水量就是指在企业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企业从城市污水处理厂购买的中水。企业废水在报告期每重复利用一次,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
复用水量的计算原则:
1.开放原则。即水的循环在开放系统进行,循环一次计算一次,封闭式循环系统的循环水不计算重复用水量。
2.“源头”计算原则。对循环水来说,使用后的水,又回流到系统的取水源头,流经源头一次,计算一次。循环系统中的中间环节用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3.异地原则。对于非循环系统,根据不同工艺对不同水质的要求,在一个地方(工艺)使用过的水,在另外一个地方(工艺)中又进行使用,使用一次,计算一次。在同一地方(容器)多次使用的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4. 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重复再用,在任何情况下都按照重复用水计算。
热力的计算 蒸汽和热水的热力计算,与锅炉出口蒸汽、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有关,计算方法:
{dy}步:确定锅炉出口蒸汽和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蒸汽、热水的热焓;
第二步:确定锅炉给水(或回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给水(或回水)的热焓;
第三步:求{dy}步和第二步查出的热焓之差,再乘以蒸汽或热水的数量(按流量表读数计算),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如果企业不具备上述计算热力的条件,可参考下列方法估算:
{dy}步:确定锅炉蒸汽或热水的产量。产量=锅炉的给水量-排污等损失量;
第二步:确定蒸汽或热水的热焓。热焓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热水:假定出口温度为90℃,回水温度为20℃的情况下,闭路循环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20千卡计算,开路供热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70千卡计算。
(2)饱和蒸汽:
压力1—2.5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27℃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20千卡计算;
压力3—7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35—165℃,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30千卡计算;
压力8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70℃以上,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40千卡计算。
(3)过热蒸汽:压力150千克/平方厘米
200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50千卡计算;
220—26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80千卡计算;
280—32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00千卡计算;
350—50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50千卡计算。
第三步:根据确定的热焓,乘以产量,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对于中小企业,若以上条件均不具备,如果锅炉的功率在0.7兆瓦左右,1吨/小时的热水或蒸汽按相当于60万千卡的热力计算。
几个能源品种的计量单位换算系数
⑴天然气与液化天然气:
1千克液化天然气=1.38立方米天然气
1立方米天然气=0.7256千克液化天然气

⑵天然气:
1公斤=1.38立方米,即1吨=0.138万立方米
⑶原油:
1=0.86千克=0.00086吨
⑷汽油:
1=0.74千克,1千克=1.35升
⑸重柴油(部分10号、20号、30号等):
1=0.92千克
1千克=1.087升

⑹轻柴油(0号、5号、部分10号、-5号、-10号、-20号、-30号和50号等):
1=0.87千克
1千克=1.149升

⑺燃料油:
1=0.91千克=0.00092吨
⑻液化石油气(煤气):
1=0.54千克=0.00054吨

1立方米=0.0023吨
1吨=425立方米

1瓶=15公斤=6.3-6.5立方米=0.015吨
⑼热力:
1蒸吨=4.1868百万千焦
⑽电力:
1万度=1万千瓦小时
几种产品加工转换计算的规定
(1)天然气:企业购入天然气,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天然气为产品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天然气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0”)。
(2)成品油: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这种成品油为产品进行销售(购入和销售的产品在统计上为同名称的产品),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其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0”)。但是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经过某种生产工艺加工成另外一种产品,比如将重油加工成汽油、煤油等轻质油或其他石油制品,这种情况应视作加工转换,并按照能源加工转换的统计规定,填报相应产品的投入量和产出量。
(3)蓄能发电:企业用电力进行抽水蓄能,再用蓄水发电,这种情况不应视作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电力消费只填报抽水用电和蓄水发电的差额部分以及与抽水蓄能发电没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其他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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