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推广节水灌溉方式”、“服务业用水单位优先使用再生水”、“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内容
我省是严重的资源型缺水省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的1/7,水源严重缺乏已严重影响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记者了解到,在第二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中,有关节约用水的内容作为一个专门章节作出了规范。 2009年7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进行了初审。在此后常委会审议和法制委员会调研中,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均提出,解决我省水资源短缺问题,开源是根本,节约是关键。法制委员会据此建议,将《办法(草案)》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中关于水资源节约使用的内容拿出来单独设为一章,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五章,并增加了十条内容。 其中包括:增加了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推广节水灌溉方式、实行农业节水奖励政策等内容;对服务业、城市生活用水节约使用方面提出要求,如服务业用水单位应优先使用再生水,耗水量大的应安装并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城市生活用水鼓励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等;更重视价格杠杆的作用,提出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河北日报 记者薛惠娟) 河北非法凿井{zg}罚10万 5月25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提请二次审议。二审草案中增加了关于服务业、城市生活用水节约使用方面的内容,并规定:非法凿井{zg}罚10万 非法凿井{zg}罚10万 《办法(草案)》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取水井。因特殊情况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对已开凿的取水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开凿新井取用地下水。对原经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逐步封闭原取水井。未按要求封闭取水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罚款,罚款{zg}额度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