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对开发商再出重拳。近日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矛头直指近年来屡屡强调,却执行效果很差的土地增值税,以前的主要问题是税收征不上来,在清算过程中,涉及太多环节,开发商往往以各种借口晚纳税、少纳税。
实际上,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出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要求各地税务局从严清算,尤其是按四级累进制。当时媒体有很多报道,有机构做过测算,认为会使开发商的利润减少16%左右。结果后来,此政不了了之,还是按1-2%进行预征,{zh1}清算时依然是一笔糊涂帐,对企业和项目从轻发落。
这次为何又要出通知?主要是本轮调控是全方位的调控,不仅抑制投资投机需求,而且还将规范开发企业的很多行为。所以,“国十条”中提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此通知主要是规范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这是对国税发[2006]187号文的进一步落实和补充。依然还会实行四级累进制,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观察。
另外提出了更多具有实操性的措施,比如开发商的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zg}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xx利率计算的金额。这对于采取信托、委托xx等高息融资的项目来说,会比较难受。还有一些新内容,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另如关于动拆迁方面的成本。
从调控形势来看,此通知的落实效果应好于2007年初那个通知,开发商的利润必然因此而有所减少,尤其是对于“国十条”中所谓的: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看来,项目暴利越来越难了,项目利润率越高,被税务局拿走的也越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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