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马尧海等22人聚众淫乱案一审宣判,马尧海因态度不好,“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被从重处罚,获刑3年半。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5月21日媒体披露,人民银行东莞市支行领导方达文等6人私分国有资产3000多万、受贿总计近百万,却都被判处缓刑。有论者质疑:私分巨额国有资产并受贿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为何敌不过“聚众淫乱”,前者可以从宽从缓,而后者只能严惩重判?
古人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食色,性也”,饮食和男女之事,属于私生活的范畴。构成犯罪须有受害者,换偶的受害者在哪里?据说它侵犯了公共秩序和主流的道德观念。一种不以赢利为目的、主客观都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于私密空间发生的行为,对公共秩序的侵犯体现在何处?
古往今来,如果没有对主流道德观念的冒犯,人类至今还停留在原始社会。人对这个世界(包括人本身)的探索和发现永远不会满足,永远都在尝试各种可能性,对人这种最可贵的品质予以尊重和包容,才是文明社会真正的主流。
人们需要做的,是将对主流道德观念的“冒犯”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而不能任意解释,甚至无中生有地无限夸大其社会危害性。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誓死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同样,即便我个人无法接受换偶,我也认为你有这个权利。换偶有罪,用花卷换馒头、白面换大米是不是也有罪?
人是目的而非工具,国家、法律、道德在本质上都是为人的自由服务的工具,这些工具总是在不断变化和进步,以适应人们对自由、权利的理解,更好地服务于人本身。1991年元旦晚会上的小品《大米·红高粱》,郭达那一声声高亢、悠长的“换大米”,令人们哄堂大笑的同时,也勾起了对票证经济不无苦涩的回忆。尽管1997年刑法才废除“投机倒把”的罪名,但“投机倒把”在流通领域早已不复存在。可见,倘若法律滞后于时代的发展,人们对具体条文的理解,明显倾向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方面。
人不是物,但人有无权利支配自己的身体?为什么我们鼓励自愿献血和遗体捐赠,却严加惩处自愿的换偶?前者是公益行为,但后者至少算不上对公益的损害,它只对自愿参加者产生影响。
“饿死事小,失贞事大”勿须多说,曾几何时,社会主流对裹脚这种大规模摧残、虐待女性的丑恶行径趋之若骛,文人雅士津津乐道:“涂香莫惜莲承步,长愁罗袜凌波去;只见舞回风,都无行处踪。偷立宫样稳,并立双跌困;纤妙说应难,须从掌上看。”(苏轼《菩萨蛮》)
女性自然的天足成为嘲笑的对象,嫁人都很困难。这种可怕、丑陋、变态的审美观、道德观居然绵延了上千年。清兵入关,“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且禁绝缠足。汉族男子剃去头发,以示臣服和归顺。然而,清王朝竟奈何不了缠足之风!康熙七年(1668年)只好罢禁,有“男降女不降”之说。
不堪回首的荒唐年月,开个家庭派提、跳个舞,就是道德败坏,流氓罪伺候,其根源究竟在哪里?道德观念的转变是一个漫长、艰难的过程。法律和道德需要与人们对自由的理解相适应。对待换偶,应该就像面对{dy}个丢弃裹脚布的女性和用山药蛋换馒头的农民,对充满争议而又不具社会危害性的自愿行为,主流社会应给予充分的理解和一定的空间。
已投稿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