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颁布的有关纺织品Circular32/2009/TT-BCT1规定已于2009年11月5日签署,并于2009年12月20日生效。该规定限制在越南市场上生产、进口到越南以及在越南市场交易的纺织品中甲醛和芳香胺的含量。但出口产品不在此限制之列。 该规定对以下项目进行了豁免: • 建筑业中使用的织物; • 汽车和轮胎工业以及摩托车中使用的布衬里; • 特殊要求的防火服; • 其它特殊要求的工业帆布制品; • 出口产品加工中采用的进口纤维织物; 试验方法和要求:
备注: • 儿童用纺织品是指所有类型的衣裤、尿布、帽子、毛巾、袜子及手套等,以及生产此类产品所使用的纤维织物。 •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是指内衣裤、帽子、手套、袜子、手帕、毛巾、头巾、衬衫、裙子、各类裤子、被单等,以及生产此类产品所使用的纤维织物。 • 不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是指长外套、毛衣、窗帘、垫套、家饰用里布(枕头、毛毯等),以及生产此类产品所使用的纤维织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