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破发”不是尴尬而是好事-董登新个人专栏_ 董登新_ 中金博客

 

  近日,某报发表以《破发潮蔓延 新股发行制度频遇尴尬》(下面简称《尴尬》一文)为题的采访文章,该报将“新股破发”看作是一种坏事,是一种尴尬,一方面认为新股发行价过高,另一方面又认为新股不应该破发,试问:这是一种怎样的自相矛盾?既然新股发行价过高,上市就应该“破发”,这是“买者自负”的基本常识。因此,新股破发是好事,而不是该报所谓的“尴尬”!因为新股破发,尤其是“新股上市首日破发”,能够有效地抑制投资者非理性“打新”的热情和激情,并能有效打击网下询价机构的疯狂,从而直接迫使新股发行市盈率“回归”正途。
  然而,《尴尬》一文却错将“新股破发”指责为中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尴尬”。该报还说“在这场迅速蔓延至创业板的破发潮中,新股发行制度成为了市场热议的焦点。”明明白白,“新股破发”现象已被所有机构和股民冷静而平静地接受,该报却仍固执地将新股破发视为“异类”或“怪物”。我不知道这是撰稿记者的观点,还是该报的真实水平?
  事实上,自2001年以来,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已从原来的“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成了“核准制”,客观地讲,核准制是与中国特色的股市相适应的。我们始终认为,中国股市尚不具备推行所谓“注册制”的基本条件,因为注册制是市场经济、法治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它以企业诚信和法制意识为前提,凡是经保荐人辅导和保荐,自认为够资格和条件上市的,只要发行人和保荐人整齐所有上市申报材料,在美国证监会(SEC)备案(注册)即可,SEC不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材料的真实性xx由发行人及保荐人责任自负,如果上市后一旦发现材料xx,则相关责任人就要牢底坐穿,这既是法律的威慑力所在,更是诚信的自我约束。2002年美国颁布了Sarbanes- Oxley Act(也有人翻译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这一法案强调了公司高管对财务报告的责任,并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例如:
  事实上,在国外,新股上市首日破发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也是一种十分正常的现象,它绝不是该报所说的所谓“尴尬”现象。据Bloomberg统计,无论是发达股市,或是新兴股市,新股上市首日“破发”都是一种常态化现象,只不过,各地股市新股上市首日破发的比例有所差异而已。比方,2006——2009年期间,巴西和印度两国股市的新股上市首日破发比例超过40%,而英国股市的新股上市首日破发的比例要低得多,大约只占10%略多,此外,香港新股上市首日破发的比例超过20%,美国新股上市首日破发比例大约为1/3。
  因为询价机构的观点和估值并不一定代表所有网上投资者或大众投资者,尤其是“路演询价”之后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再要等到最终挂牌上市,一般都要耗上十天半月以上的功夫,而在这长长的十天半月里,也许市场的信心和走势已经发生了重大逆转,这时,一个在原本乐观的市场环境下高估的定价,如果上市首日遇上一个不够乐观的市场环境,则新股上市首日破发就很容易变成现实。这也是新股破发的随机性和偶然性,这是市场化的应有属性。
  {zh1}提示:2010年5月6日,以148元的天价发行的海普瑞正式挂牌深交所的中小板,上市后的第三个交易日,海普瑞就光荣地跌破了148元的发行价,以此为导火索,它引爆了新一轮的“新股上市首日破发”:随后上市的远东传动(中小板)、齐翔腾达(中小板)、多氟多(中小板)、劲胜股份(创业板)、奥克股份(创业板)、广联达(中小板)、康芝药业(创业板)均在上市首日成功“破发”,为什么?因为股市已经大跌,整个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已经大幅下移,而这些新的发行市盈率仍在50——80倍之间,因此,新股上市首日破发再次成为一种壮观景象。
  然而,“新股破发”的市场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它直接带来了新股发行市盈率的正常回归,并给非理性“打新者”的热情和激情直接降温。目前中小板发行市盈率已从过去60倍以上悄悄降至30多倍或40多倍,而且新股申购中签率已从过去0.4%左右大幅提高至3%附近。这正是“新股破发”的功效和作用,这也是市场化的力量。投资者都不是傻子,谁说“打新”应该xxx?实际上,“打新”应该与“炒旧”一样,具有对等的赚钱或赔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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