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电器“紫砂门” 必须依法双倍赔偿-张洪峰-搜狐博客

    美的电器“紫砂门” 必须依法双倍赔偿

    

    新闻背景:23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称,美的在产品宣传册中称紫砂煲内胆叫“紫金风火内胆”,是“全部选用纯正紫砂烧制”,“富含丰富微量元素,补铁xx,有益身体健康”。但美的紫砂煲实际上使用的内胆竟是普通陶土,根本没有紫砂。与此同时,美的在制作内胆时还添加“铁红粉”、二氧化锰等化工原料来增色,欺骗消费者。

    (24日)下午,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发出道歉声明,表示美的紫砂煲是由该公司旗下的子公司美的电炖锅公司生产。“美的电炖锅产品涉及不当宣传,把‘电炖锅内胆’不当宣传为‘xx紫砂内胆’。”

   美的生活电器表示将立即采取整顿措施。“撤销电炖锅分公司总经理职务,对涉及不当宣传的产品,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立即收回和改正所有不当宣传品,设立消费者咨询热线:4008899316;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售后服务网点,设立退货点,接受消费者的退货。”

   拨通了4008899316美的咨询热线,美的接线员表示,消费者要退换美的紫砂煲,需要携带以下相关证件到购买厂商进行退换: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产品xx    3.原产品    4.购买人手机号码

    当问到赔偿措施时,接线员表示,近日美的会针对紫砂煲赔偿措施举行发布会,言外之意目前并无具体赔偿措施,只采取了原价收回。

    张洪峰评论:美的电器的经典广告词:“原来生活可以更美的”,如今被折腾成:“原来生活可以更没底”,一切的折腾都源自于美的生产的电炖锅欺诈消费者,用堆普通泥巴欺诈消费者为xx紫砂,“自作孽不可活”可以xx的阐释美的电器的所作所为。

    美的电器的社会责任感荡然无存,旗下的电炖锅如此大肆虚假宣传,连外人(记者)都可以轻松的发现问题,如果说美的电器自身不知道,估计也就他们自己“相信”。

    “做贼被捕”的美的电器,并无诚心悔过的意识,更无法治意识,其事后发布的回应,虽然承认不实宣传,但这是基于已经曝光的事实,无可抵赖的情况下而为。其提供的所谓退货措施,简直是以为中国消费者好欺负,欺诈完了还想欺负,可惜《消法》实施十五年了,消费者也不是那么二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以及《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可以要求生产经营者加倍赔偿,即“1+1”赔偿。

    请问美的电器是自身不学法,不懂法,还是真把中国消费者当傻子了,本博要求美的电器立即停止目前的退货政策,依法自觉履行法律责任,删除原退货政策中规定的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条款,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退货退赔需要提供消费者身份证,消费者购买时美的电器难道要凭身份证购买吗?至于留个联系电话还属于合理范畴。

    退货政策依法应该修改为:

    一、消费者还保存有原始xx等凭证的,携带原产品去原购买商场退货及退款,并按照购买价格获得一倍的赔偿。

    二、消费者没有保存有原始xx等凭证的,美的电器应该按照产品型号制定全国统一的平均价,消费者携带原产品去美的电器指定代理商处退货,并按照定价获得退款及获得一倍的赔偿。

    三、之前已经退货但未依法获得赔偿的消费者,还可以凭退货凭证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

    如果美的电器继续这样将消费者当傻子,当法盲,拒绝履行法定赔偿责任,本博号召所有的美的电炖锅受害消费者在各地人民法院起诉美的,侵权纠纷的受理法院可以为消费者所在地法院,诉讼费用低廉,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让美的电器的法务部门继续折腾吧,反正他们喜欢折腾,如此美的电器也许可以创造一项被诉的世界记录。

   本博将在近期内推出三类不同情况的诉讼文本及相关程序的流程,消费者无需聘请律师,只需复制本博发布的文本,按照流程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

   本博也已经将此情况向本博供职的《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相关部门领导汇报,有望由消基金为部分消费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志愿者援助服务。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公布)

  {dy}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二、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xx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zd1}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文作者为:“山寨3.15晚会主办人”、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工作人员、2009年度中国xx消费维权人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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