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决定从2010年6月1日起,对需在华停留6个月以上、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5类外籍人员,可分别获得“探亲”“投靠”“置房”“赡养”“寄养”5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出入中国不受次数限制。
人员1:中国公民和具有在中国{yj}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及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
措施: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yj}居留外国人的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探亲类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探亲”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对其中已满60周岁或未满18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探亲”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人员2: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及其外籍配偶。
措施:被投靠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yj}居留外国人的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探亲类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投靠”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人员3:年满60周岁在中国内地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
措施:购置房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探亲类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置房”类或“置房者家属”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人员4:来中国照顾年满60周岁、在国内无子女的中国籍父母且已满18周岁的外籍华人。
措施: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探亲类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赡养”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人员5:外籍华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
措施:国内抚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探亲类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寄养”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