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三节)_qq1120119593的空间_百度空间

第三节 登记会计帐簿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

。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五十七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

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第五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

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 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

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

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dy}页到{zh1}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

式帐页,应当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接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

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帐簿的基本要求

是:

    (一)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

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

记帐。

    (三)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

分之一。

    (四)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帐簿除

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xx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面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

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或者

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字,并在余额栏内用

“Q”表示。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zh1}一行

和下页{dy}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

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dy}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

未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

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未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

额的帐户,可以只将每页未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帐和银

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六十二条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xxxx字迹,不准重

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

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帐入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

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

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

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

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

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

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

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

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

、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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