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印发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首次界定了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和业主对物业的保修、养护、修缮的责任边界,使得物业修缮养护责任更明确,维修资金的使用更合理。其中,6种紧急情况,可不经业主表决直接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比此前的规定增加了一种情况。
该标准出台后,将为区县有关部门进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提供依据,业主可以通过各区县房屋安全科看到具体内容,并进行参考和监督。 保修期内禁使用维修资金 住宅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标准规定的情形的,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六种紧急情况可直接列支维修资金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情况之一的,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1.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经多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的; 2.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3.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中水泵等)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