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来难以置信,2007年6月黑龙江省尚志市工商局查处了一起假劣农药案件,在立案、调查取证之后,不仅不向报案人书面反馈处理结果,而且竟然没有了案件卷宗。如果不是2010年4月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在查处一起案件涉及到这起案件,来尚志市工商局调卷才知道真相,受害单位还一直被蒙在鼓里。
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一直被群众誉为红色盾牌和打假先锋,怎么会把一起已经立案的案件搞的没有了踪影?为了查明事情的真相。2010年5月23日夜,记者乘火车前往黑龙江省尚志市采访。
一、案件背景:假劣农药“福冠”现身东北,沈阳皇姑、尚志工商查获
“硝磺草酮”(商品名为米斯通,英文名:Mesotrione)是{sjlx}的农药公司——先正达公司的除草剂,依法在国外取得发明专利,并于2005年2月2日在中国获得行政保护,他人不得侵权。
2007年5月初,先正达公司在东北市场上发现有人销售标称“河北博嘉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青岛鑫生农化有限公司”总经销的“福冠” 除草剂。该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号为:LS20061102,其标签上标称有效成分和产品标准为:磺草酮12%•莠去津24%。经买样送检,发现其标称的“磺草酮”含量为零,属于不合格农药,同时发现其含有先正达公司“硝磺草酮”,标称成分与登记成分不服,属于假农药。
根据先正达公司投诉,2007年6月7日,沈阳市工商局皇姑区分局监察一大队在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18号“新新农药有限公司”查获438箱“福冠”产品。
2007年6月20日,根据先正达公司的投诉和配合,黑龙江省尚志市工商局在尚志市瑞亭农资经纪服务部查获“福冠”产品16箱,每箱40瓶,每箱进价960元。尚志市工商局的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涉嫌假劣农药“福冠”予以封存,现场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和检查笔录,并抽样送到“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检测。“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2007年7月11日检测表明,送检的“福冠”农药其磺草酮含量为零,为不合格农药,同时发现上述产品含有先正达公司“硝磺草酮”成分,实际成分与标称成分不符,属于假农药。
2007年6月20日,尚志市工商局查处假劣农药“福冠”照片
2007年7月11日沈阳化工研究院检测报告,证实“福冠”为假劣农药
2007年7月,根据先正达公司投诉,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商局对“福冠”农药标称的生产厂家“河北博嘉农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河北博嘉农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说他们和“青岛鑫生农化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为“青岛鑫生农化有限公司”加工过上述“福冠”产品。这说明“福冠”农药不仅是假劣农药,而且是他人非法生产的产品。
2007年7月23日河北博嘉农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二、滨州公安侦查假劣源头,尚志工商案卷“丢失”
既然“福冠”不是“河北博嘉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那么就有可能是“青岛鑫生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经查询工商资料和实地走访发现,“青岛鑫生农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7日,地址: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威海西路外贸商住楼3号;股东有三人:曹达、张海宁、郭海英,均为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这是一个空壳销售公司,平时无人上班,没有农药生产资格和生产许可证。很明显,“青岛鑫生农化有限公司”也不是“福冠”农药的生产地点。
那么,假劣农药“福冠”究竟是在哪生产的呢?一位东北农药经销商透露,“福冠”农药是在山东省博兴县生产,并对外销售,东北地区的推销员为张海宁、王卫东。其中张海宁(男,山东省博兴县人)以哈尔滨市为基地负责整个东北地区销售;王卫东(男,山东人博兴县人),在沈阳市负责在辽宁省销售“福冠”产品;鲍女士,在博兴县农业局办公楼里专门负责接受电话,联系有关销售业务。
由上可以看出,“青岛鑫生农化有限公司”和曹达、张海宁、王卫东等人生产、销售上述“福冠”假劣农药或伪劣产品,数额巨大,且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农药,依法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沈阳皇姑区工商局和尚志市工商局查获的假劣农药“福冠”涉案金额较大,而犯罪嫌疑人均为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先正达公司于2008年初向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要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对此案立案侦查。
2010年3月,滨州市公安局对王卫东等人立案侦查,并于4月初赴沈阳市、尚志市工商机关调取案卷证据材料。但是在尚志市工商局,无论是办案人员还是办案单位均拿不出此案证据材料和处罚结果,回答说是案卷找不到了。
对此,先正达公司法务人员对记者说:“‘福冠’检测结果出来后,我公司多次联系尚志市工商局办案人员,问询案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办案人员说经销商已交代‘福冠’上线经销商为山东人张海宁,案件交由尚志市亚布力镇工商所处理。随后我公司经过多次电话问询,尚志市工商局办案人员说已对经销商进行了处罚。我公司多次索要处罚决定书,尚志市工商局办案人员口头答应给,但是至今未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案卷应归档保存,怎么会找不到了呢?”
先正达公司法务人员推测:此案案卷“丢失”,有可能是涉嫌生产销售假劣农药的张海宁等人为逃避刑事处罚而影响了尚志市工商局,致使滨州市公安局办案缺少证据,因此,尚志市工商局办案人员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三、尚志工商隐匿、销毁证据材料,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尚志市工商局办公大楼.
2010年5月24日下午,记者来到尚志市工商局,见到了到工商局的孙局长。记者对孙局长说:这次来尚志市工商局就是要核实一下这个事情,如果卷宗在的话就拿出来看看,如果卷宗不在了或者是其他原因销毁了,也应该说明情况。
孙局长听了上述介绍以后对记者说:我刚来一年多,这个情况我不是太熟悉,但有一点我可以肯定的回答你,那就是找不到案件卷宗是不可能的,我们立案都是按照程序走的,等我了解一下情况再说。
孙局长找来分管的常务副局长赵传宗,然后安排他去了解一下案件到底是什么情况。
孙局长一再向记者解释,最近来的记者太多,他们来也没有什么正经事,不是推销报纸、杂志,就是让我们做广告,还有的让我们给“宣传”版面,说白了就是让我们拿钱。谈到卷宗的事情,孙局长说:我刚调来一年多,这个情况我的确不清楚,但卷宗{jd1}不会搞没有的,因为工商局办理案件都有程序。
时间过去了一个小时,孙局长出去了一会又回来对记者说:原来的办案人把卷宗移交了给下面的一个工商所办理了,这个所离尚志市有100多里路,我已经安排车河人去取了,看来今天时间来不及了,因为我现在要出去还有会要开。因为你去那个工商所也不方便,所以只能明天再说了。
明天上午一上班,我就要出去有事情,大约需要1个半小时,你明天上午9点半再来吧。
5月25日上午9点半钟,记者如约来到尚志市工商局,在该局办公楼的大门口巧遇了该局常务副局长赵传宗,他告诉记者,孙局长去了哈尔滨还没有回来,让记者到他的办公室谈谈。
记者随同赵局长一起来到办公室,当记者问其卷宗的事情是不是找到了,赵局长回答说,没有找到,于是赵局长和记者讲了了这件事的经过:2007年的9月,我们就对这起假劣农药案件立案了,但由于当时先正达公司给我们发来的投诉是传真件,因此不能走法律程序,于是我们多次电话向先正达公司催要投诉的原件,就是盖上他们公司红色印章的才行,可是先正达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们发来,案件就没有进行下去。当记者问“这些话都是谁说的”。赵副局长回答说:是亚布力工商分局的一个办案人员说的,他的名字叫邵明文。另外,我们亚布力工商分局的原局长于永洋也多次给先正达公司的人打电话催要原件,但他们公司始终没有发来,现在于永洋局长已经调到木兰县工商局当副局长去了,这个事情他最清楚。
记者随即电话联系先正达公司法务人员,核实赵副局长说的情况。先正达公司法务人员说:“尚志市工商局从未主动联系过我公司,也从未要过什么材料,倒是我公司经常打电话问询案件进展情况。我们当时的投诉材料均加盖了公司印章。退一万步说,即使我公司没有提供投诉原件,此案是农药质量案件,有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询问涉案人笔录和检测报告,这些证据已足够认定涉案经销商销售假劣农药,为什么不处理?案卷为什么会找不到?”
赵局长告诉记者:我们局的班子刚换了不久,赵局长也刚来上任一年多,这件事情问了原来的老局长们,他们都不清楚。
记者告诉赵传宗副局长,案件没有结束,卷宗却找不到了,这不是一个小事情,是渎职犯罪,我相信检察机关一定会对这样的案件给予关注。赵传宗副局长焦急的说:我马上向孙局长汇报一下,有什么情况,我们再联系。
记者谢绝了赵传宗局长邀请去山中吃野味的好意,离开了尚志市。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zg}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号,2006年7月26日公布、实施)
(三十三)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2007年9月4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第五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毛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七十九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996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发布)
第三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核审机构核审后,由办案机构将整个案卷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报局长批准。
第五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第七十四条 案件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毛笔或者钢笔;
(四)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第七十五条 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局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