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
注册登记申请书
注册登记申请编号(5)
供货商名称 (6)
供货商国别/地区(7)
联系人 (8)
联系电话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制
二○○九年版
供货商名称 |
(10) | |||||||||||||||||||||
商业登记地址 |
(11) | |||||||||||||||||||||
办公地址 |
(12) | |||||||||||||||||||||
法定代表人 |
(13) |
邮编 |
(14) | |||||||||||||||||||
电话 |
(15) |
传真 |
(16) | |||||||||||||||||||
电子邮件 |
(17) | |||||||||||||||||||||
原注册登记 证书编号 |
(18) |
原注册登记证书 有效截止期 |
(19) | |||||||||||||||||||
注册登记变更内容 |
(20) | |||||||||||||||||||||
本次申请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 |
(21) | |||||||||||||||||||||
企业基本情况 | ||||||||||||||||||||||
主要部门和分选/打包厂情况 | ||||||||||||||||||||||
名称 |
规模 |
从业人数 |
负责人 |
电话 | ||||||||||||||||||
(22) |
(23) |
(24) |
(25) |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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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和检测设备情况 |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主要用途 |
数量 |
购置年份 |
运行现状 |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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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管理认证情况 | ||||||||||||||||||||||
认证种类 |
认证机构 |
证书编号 |
有效截止日期 | |||||||||||||||||||
(33) |
(34) |
(35) |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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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况 | ||||||||||||||||||||||
从事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行业年份 |
(37) |
首次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日期 |
(38) | |||||||||||||||||||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主要供货来源 |
□收购 □生产加工(39) |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主要装运口岸 |
(40) | |||||||||||||||||||
近三年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况 | ||||||||||||||||||||||
年份 |
种类 |
出口量(批次/重量) |
检验检疫合格率 | |||||||||||||||||||
(41) |
(42) |
(43) |
(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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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声 明 |
本企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技术法规的规定,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行环境保护控制,承担环保不合格货物的退运和由此产生的费用。 本企业提供的所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资料真实准确,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授权的机构对本企业因申请上述注册登记而进行的评审、验证、检查、监督管理,并承担所需合理费用。
法定代表人签名:(45) (企业印鉴) 年 月 日(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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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须知
一、申请书填写要求
(一)本申请书需使用中文或申请国官方语言和中文同时填写。
(二)本申请书需打印填写。申请表格中限于该栏目篇幅大小而需要另页列明的应注明“详见附页”。
(三)本申请书各栏目除有专门说明不需填写外,其它栏目必须如实填写。
(四)申请注册登记、变更、延续的国外供货商须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电子监管系统”(从http://scrap.eciq.cn/iesq/网页直接进入,选择“供货商注册登记”专栏)进行申请,在线填写完毕后提交并打印申请书。
二、各栏目填写要求:
(1)首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填写此项。
(2)注册登记证书到期,需延续换证的填写此项。
(3)因供货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需对原注册登记证书中相关项目进行更改的填写此项。
(4)注册登记申请未被批准、再次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或因故被撤销注册登记资格、并满足时限要求等有关重新申请规定而提出重新申请的,填写此项。
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4)申请形式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同时申请变更、延续注册登记资格的,应先完成“注册登记变更”后,再进行“注册登记延续”。
(5)由评审机构填写。
(6)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同时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若所在国的官方语言为英文只填写英文名称,如有中文名称需同时填写)。
(7)填写申请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8)填写申请企业的联系人姓名;通过代理人申请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的姓名(需要附中外文或中文委托书,委托书原件需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9)填写申请企业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10)同第(6)项。
(11)必须详细填写申请企业的商业登记地址,应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填写。
(12) 必须详细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办公地址,应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填写,确保准确邮递。
(13)填写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14)填写申请企业实际办公所在地的邮编。
(15)填写申请企业电话号码,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16)填写申请企业传真号码,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17)填写申请企业电子邮箱,确保能收到中文邮件。
(18)如申请企业已获得注册登记,应填写原注册登记证书号,否则无需填写。
(19)填写已获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有效期限,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
(20)申请目的为变更申请的,填写申请变更的具体内容,否则无需填写。
(21)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供货种类涵盖HS编码对应表》中“注册登记供货种类”的划分,填写拟申请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种类。
(22)分别填写申请企业各主要部门的情况,拥有下属打包厂的,应同时填写打包厂的相应情况。
(23)属于企业品质检测、人力资源等非生产性部门的填写办公室面积大小及计量单位,属于打包厂等生产性部门的填写年加工、生产能力。
(24)填写各部门的在职员工数。
(25)填写部门负责人的姓名。
(26)填写部门的联系电话或者部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27)填写申请企业自有的生产性和检测性设备的相应情况,生产设备包括打包机、分选机、叉车、堆包机、清洗设备等,检测设备包括放射性检测、重量检测、水分检测等仪器设备,以上设备均不包括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28)填写相关设备的规格型号。
(29)填写相关设备在废料加工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如“清洗”、“烘干”、“切割”、“筛选”、“压缩”、“打包”、“称重”、“水分测定”、“放射性检测”等)。
(30)填写相关设备的台/套数量。
(31)填写相关设备的原始制造年份,在使用过程中另行翻新或技术改进的,则填写翻新或技术改进的年份。
(32)填写相关设备是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33)企业认证情况包括:企业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 18001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RIOS体系认证;参与行业协会、获得政府特种经营许可等情况。上述认证证书、会员证明、许可证的彩色复印件应随附。
(34)获得相关认证证书的应填写认证机构的名称;列明该行业协会的名称;获得政府特种经营许可的,列明颁发特种经营许可的政府部门名称。
(35)填写相关认证证书、行业协会证明文件、特种经营许可文件的号码。
(36)填写相关认证证书、行业协会证明文件、特种经营许可文件上标明的有效截止日期,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
(37)填写申请企业开展经营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业务的具体年份,如从未出口过的,填写“0”。
(38)填写申请企业首次向中国大陆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年份和月份,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如从未出口过的,可不填,为空。
(39)填写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来源,选择“收购”或/与“生产加工”,在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或全选。
(40)填写境外主要装运口岸的名称。
(41)填写包括申请年在内的近三年向中国大陆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有关情况,未满三年则按照实际出口年份逐年填写,从未出口的注明“未出口”。例如:2009年11月份提交本申请表的,填写2009年1~10月份,2008年全年、2007年全年的有关情况。
(42)填写所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种类,具体要求同第(21)项。
(43)填写相应种类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批次和重量(公吨)。
(44)填写相应种类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在中国大陆被实施检验检疫的批次合格率,即检验检疫合格的批次和总批次的百分比。
(45)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手签名和企业印鉴,手签名和企业印鉴复印无效。
(46)填写申请书的填写日期。
三、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书面资料各一份:
1、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生成、打印并有法定代表人手签名和企业印鉴的注册登记申请书;
2、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和/或商业登记文件;
3、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4、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所有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
5、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四、申请变更注册登记内容的,应提交以下书面变更申请材料各一份:
1、对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后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第三条第1款、第2款所列材料。
2、对企业地址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后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第三条第1款、第2款、第4款所列材料。
3、对申请新增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的,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第三条第1款、第5款所列相关材料,以及新增种类的有关作业指导书(含:进货验收和出货检验制度,不合格货物、危险废物、夹杂物控制及处置制度,仪器设备计量校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
五、申请延续注册登记的,应提交{dy}条第1款、第2款和第4款书面材料以及证书有效期内供货情况的报告。
六、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的提交
在电子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可以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申请注册登记工作的评审进展状况,并在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申请相关的装运前检验、了解口岸检验检疫监管状态。
电子申请成功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提交到国家质检总局,并注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或变更、延续)材料”,具体地址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086-10-82260092 联系传真:0086-10-8226016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供货种类涵盖HS编码对应表
大类 编号 |
注册登记供货种类 |
细类名称 |
HS编码 |
废物名称(海关商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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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橡胶废料 |
橡胶废料 |
4004000090 |
未硫化橡胶废碎料及下脚料及其粉、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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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冶炼矿渣 |
含锰冶炼渣 |
2618001000 |
主要含锰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包括熔渣砂) |
|
氧化铁皮 |
2619000010 |
轧钢产生的氧化皮 |
|||
含钒冶炼渣 |
2619000020 |
冶炼钢铁产生的含钒浮渣、熔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
|||
2620999010 |
含五氧化二钒>10%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冶炼钢铁所产生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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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钢 |
2619000030 |
含铁大于80%的冶炼钢铁产生的渣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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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锌冶炼渣 |
2620190010 |
含锌大于12%的烧结铅锌冶炼矿渣(用作锌冶炼的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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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铜冶炼渣 |
2620999020 |
含铜大于10%的铜冶炼转炉渣;其他铜冶炼渣 |
|||
三 |
木及软木废料 |
木废料 |
4401300000 |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
|
软木废料 |
4501901000 |
软木废料 |
|||
四 |
废纸 |
废纸 |
4707100000 |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瓦楞纸或纸板 |
|
4707200000 |
回收(废碎)的漂白化学木浆制的纸和纸板(未经本体染色) |
||||
4707300000 |
回收(废碎)的机械木浆制的纸或纸板(例如,废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 |
||||
4707900090 |
其他回收纸或纸板(包括未分选的废碎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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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废纺织原料 |
废动物毛 |
5103109090 |
其他动物细毛的落毛 |
|
5103209090 |
其他动物细毛的废料(包括废纱线,不包括回收纤维) |
||||
5103300090 |
其他动物粗毛的废料(包括废纱线,不包括回收纤维) |
||||
5104009090 |
其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 |
||||
废棉 |
5202100000 |
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 |
|||
5202910000 |
棉的回收纤维 |
||||
5202990000 |
其他废棉 |
||||
废化纤 |
5505100000 |
合成纤维废料(包括落绵、废纱及回收纤维) |
|||
5505200000 |
人造纤维废料(包括落绵、废纱及回收纤维) |
||||
废织物 |
6310100010 |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新的或未使用过的,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
6310900010 |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新的或未使用过的,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
六 |
金属和合金废料 |
废钢铁 |
7204100000 |
铸铁废碎料 |
|
7204290000 |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
||||
7204300000 |
镀锡钢铁废碎料 |
||||
7204410000 |
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料(机械加工指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 |
||||
7204490090 |
未列明钢铁废碎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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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4500000 |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
||||
7204210000 |
不锈钢废碎料 |
||||
废有色金属 |
7112911010 |
金的废碎料 |
|||
7112911090 |
包金的废碎料(但含有其他贵金属除外) |
||||
7112921000 |
铂及包铂的废碎料(但含有其他贵金属除外、主要用于回收铂) |
||||
7404000090 |
其他铜废碎料 |
||||
7503000000 |
镍废碎料 |
||||
7602000090 |
其他铝废碎料 |
||||
7902000000 |
锌废碎料 |
||||
8002000000 |
锡废碎料 |
||||
8103300000 |
钽废碎料 |
||||
8101970000 |
钨废碎料 |
||||
8104200000 |
镁废碎料 |
||||
8106001092 |
其他未锻轧铋废碎料 |
||||
8108300000 |
钛废碎料 |
||||
8109300000 |
锆废碎料 |
||||
8112921010 |
未锻轧锗废碎料 |
||||
8112922010 |
未锻轧的钒废碎料 |
||||
8112924010 |
未锻轧铌废碎料 |
||||
8112929011 |
未锻轧的铪废碎料 |
||||
8112929091 |
未锻轧的镓、铼废碎料 |
||||
8113000010 |
碳化钨废碎料(包括粉末状的) |
||||
七 |
混合废金属 |
废汽车压件 |
7204490010 |
废汽车压件 |
|
废五金 |
7204490020 |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
|||
废电线电缆 |
7602000010 |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
|||
废电机 |
7404000010 |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
|||
八 |
废船舶 |
废船舶 |
8908000000 |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
|
九 |
糖蜜 |
制糖剩余糖蜜 |
1703100000 |
甘蔗糖蜜 |
|
1703900000 |
其他糖蜜 |
||||
十 |
废塑料 |
废塑料 |
3915100000 |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
3915200000 |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
3915300000 |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
3915901000 |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废碎料及下脚料 |
||||
3915909000 |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
十一 |
矿产品废料 |
云母废料 |
2525300000 |
云母废料 |
|
十二 |
皮革废料 |
皮革废料 |
4115200090 |
皮革或再生皮革边角料 |
|
十三 |
硅废料 |
硅废碎料 |
2804619001 |
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多晶硅 |
|
2804619090 |
其他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硅 |
注:废船舶国外供货商无须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