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期议题:禁止牌难禁止_宁波晚报博议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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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稿时间:5月26日上午8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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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攀折花枝”、“严禁停车”、“禁止喧哗”……在日常生活中,市民们对于这些形形色色的“禁止牌”早已是司空见惯了。记者调查发现,即便禁止牌近在眼前,但公共场所践踏绿地、随意停车等现象仍不时可见。对于公安、城管等部门设立的禁止牌,大部分市民还是会遵守;而对于更多的由公园、广场、小区等单位设置的“提醒”、“须知”等,不少市民不以为然。

 

  不少禁止牌形同虚设

  记者昨天中午12时许来到了儿童公园,西入口处走进去不到20米便是一处健身设施,左边写着“游客须知”:设施只供儿童游玩,成人勿用;右边写着“文明游园公约”:禁止踩踏绿地、攀折花木等。

  然而,记者行进中看到,在一处花丛中,一名妇女摘了一朵杜鹃花递给怀中的小男孩,男孩一一撕下花瓣,那名妇女教他数起了“1、2、3……”。同行的两名妇女见状也跟着效仿,红色花瓣散落石径小路。

  在一处滑梯上,一名年轻妈妈正和儿子在嬉闹,两人一前一后从滑梯上滑下。虽然母子其乐融融,但这也违反了公园规定。一名保安走过去提醒了几句,那位妈妈却不以为然:“我们马上就走了,也不会弄脏梯子的。”

  在公园一空旷处,记者发现两名男孩在踢球,两位孩子的母亲站在一旁聊天。而在公园北角的一条小河旁,四名成年男子正安坐在岸边钓鱼。而边上有“游园须知”写着:“请勿在公园内游泳、钓鱼、摸虾、踢球、骑车……”

  事实上,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向来都是不文明现象的集中地。今年4月以来,本报曾先后报道过月湖公园、鄞州公园等处才冒尖的竹笋遭盗挖现象。记者日前在鄞州公园的竹林看到,旁边竖着多块“禁止盗挖,竹笋已喷洒农药”的木牌,但盗挖现象仍未杜绝。该公园保安部金经理介绍说,附近工地的一些民工夜晚过来盗挖,有些游客觉得好奇也跟着采挖,他们多次劝阻仍然未能遏制。

 

  市民心中掂分量

  据了解,市民对于形形色色的禁令牌也有自己的理解。记者昨天途经中山东路时,看到在老实巷17号一楼大门前停了数辆小轿车,而近在咫尺的大楼门上赫然张贴着“此处消防通道,禁止停放一切车辆”的白纸。面对记者提问,一名取车的车主满不在乎地说:“这是小区自己贴的,又不是消防部门贴的。”

  在南站广场旁的公交车站,竖立在草丛中的告示牌上写着:“公交场站,除公交车辆外其它车辆(摊位)不得入内。违者将被依法处理。”落款为“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然而,记者看到,在候车站台上停放着数辆电瓶车、自行车,一些乘客都被挤到站台外候车。

  记者在南站西路的花坛旁还看到,虽然头上便是“此处严禁接拉客,违者治安处罚”的警示牌,但三四个中年女子还是不断吆喝着“到杭州了”、“去象山啦”。记者将情况反映至广场综管办,工作人员赶到后,几名女子如鸟兽散。

  记者还走访了多个小区、银行、商场、医院等处,发现不少单位除了专用停车位,禁止其它车辆停放,有的干脆写上“违章罚款”字样。然而,不少车主并不理会这些,停车后还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较起真来:“我怎么知道是你们单位包圆了,有证据么?谁给你们罚款的权力?”

  综合来看,执行得最为规范的还是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设置的“禁止牌”,或者一些事关当事者自身安全的提示牌,如电力设施旁的警示。但对于一些只是由小区、学校等设立,主要依靠市民自觉来维持的禁止性行为,往往没有切实遵守。

 

  教育处罚两手抓

  对于市民若违反规定究竟怎么处理,一些公园管理者也吃不准。月湖公园物业人员刘师傅说,虽然警示牌上写着可以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对违规市民给予50—500元的罚款,但真正要落实起来有些困难。他们多半还是以劝导、教育为主,也寄望于市民自觉遵守。

  “小事体现细节,一些市民对某些不文明行为不以为然,这和国人的文化性格有很大关系。”宁波工程学院人文学院院长吴廷玉教授分析认为,如果没有警示牌,那就xx靠市民自觉。既然有了警示牌,那么就需要立牌的相关单位来监管。吴教授表示,立牌、监管、惩处是一个城市化管理的系统程序。如果只有立牌而没有后续的管理和处罚,其警示意义将是苍白无力的。令行需要禁止,政府部门在加强市民素质教育的同时,行政执法的力度也待加强。

  值得一提的是,一名在颐高数码广场工作的安徽小伙,上周因在摊位抽烟,触犯《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行政拘留2天,成为我市公共场所吸烟被拘{dy}人。

  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在公共场所是要令行禁止,对那些为一己之利,占用他人社会资源的行为应该给予惩罚。也有市民提出,处罚、赔偿都得有个出处,有些单位或个人随便设个禁令牌,是不可取的。

  记者咨询了解到,有权实施罚款的主体有下列几类:经过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赵振强律师认为,如果是在公共场所,那么负有管理义务的行政职能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设置禁止性标志。这些禁止牌是其行使职权的一种手段。如果法规赋予其处罚权,那么违者罚款的警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是在非公共场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也可以设置禁令牌,但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虽然这样的违者罚款规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权利人可以对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要求赔偿。

  (记者 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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