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食品保质期问题初探_宇哥_新浪博客
  食品保质期既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比较xx的一项内容,也是工商机关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需要认真研究的一项内容。从目前情况看,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活动在食品保质期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6个。

  故意将大包装拆散变为小包装,或者故意将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位置安排得极隐蔽,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食品安全法》对散装食品的销售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食品经营者严格按照规定贮存散装食品。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但据笔者调查,在流通领域,除一部分食品经营者能够注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并在每个商品旁边摆放相关标签之外,仍有相当多的食品经营者未能做到这一点,甚至有意规避法律规定。在一些超市、批发市场,大量的糖果、红枣、山药、红薯干等食品从大袋包装被拆散、改变为小袋包装,或者直接改变为散装食品。在这些被改变包装的待售食品旁边,相关标签上只是简单标明生产厂家以及食品许可生产批号、配料等信息,而不标明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如果消费者就保质期提出疑问,销售人员多是搪塞应付甚至满不在乎。

  在小包装的红枣、绿豆、枸杞包装袋上,经常标注“在此日期之前食用”。但消费者翻遍整个包装袋,始终找不到“此日期”的单独标注,无法准确了解“此日期”具体是哪{yt},使消费者关于食品保质期的知情权受到侵害。而在大量的街边小店,销售的散装食品、糖果更是普遍缺少应有的保质期标注,或者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明显。这一现象的背后,是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销售者为降低成本,有意模糊食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从而将临界期食品甚至过期食品混入正常食品销售。

  用包装日期替换生产日期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散装食品的身份信息标注不全面,甚至用包装日期替换生产日期,从而在食品保质期上“打埋伏”。

  一些食品生产者在处理包装袋时,故意将散装食品生产日期标注成包装日期。这样,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时不注意查看,很容易将包装日期误认为生产日期,并以此推算食品的保质期。事实上,食品的包装日期与生产日期是两个概念。一般情况下,食品生产者在完成生产后,应当尽快将食品进行包装,这时的食品包装日期与生产日期非常接近,对于推算食品保质期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但在很多情况下,食品生产者在完成生产后,并没有立即进行包装,而是经过了一段时间。这时,食品的包装日期就与实际的生产日期有了较长的时间距离,据此推算食品保质期显然会有较大的出入。

  在一些超市的自制食品专柜或自制食品经营摊位,很多食品都是经消费者挑选,再由销售人员包装和称重后,才在包装袋上标注当天的日期并将其作为生产日期,而这些食品的实际生产时间既不标注,也无人告知,相关的保质期自然无从知道。

  新旧搭配,混装销售

  上货时间不同,食品的保质期多有不同。根据散装食品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食品销售者应当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并标明生产日期。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则必须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但笔者调查发现,很少有食品销售者能够遵守上述规定,其中在销售干果、速冻食品方面存在的问题最为严重。以销售速冻饺子为例,超市经营者在上货时,需要打开速冻饺子原包装,将其中的速冻饺子放入冷冻柜中贮存,以便消费者挑选购买。这样,就有可能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速冻饺子混在一起销售。而且在冷冻柜中,放在上面的速冻饺子实际生产日期距离购买日期较近,被埋在下面的速冻饺子生产日期则距离购买日期较远,与冷冻柜外侧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大不相同。如果消费者询问,销售人员一般只是笼统地称之为同一批货,这让消费者很难掌握准确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另外,在超市的鱼虾类散装速冻食品销售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改头换面,将过期食品继续上架销售

  据笔者调查,一旦食品过了保质期,除少数食品销售者可能继续原样销售之外,一般会设法更改食品保质期,然后以所谓的新生产食品进行销售。更改食品保质期有两种方式,一是退回食品生产者,由食品生产者更改保质期,再返回销售;二是由食品销售者直接更改保质期。

  另外,有的食品销售者与食品生产者串通,在生产食品时,只在大包装袋上标注保质期,对里面的小包装袋则不标注保质期。当食品超过保质期时,由食品生产者将大包装袋拆开,然后将里面的小包装袋食品换装新的大包装袋,返回给食品销售者销售;对于不能拆换包装袋的食品,则由食品生产者拆开包装袋,重新加工处理和包装,再返回给食品销售者销售。

  不具备食品贮存条件,导致标签上标注的食品保质期与实际的食品质量有出入

  对于肉制品、豆制品、奶制品等易腐食品,为了确保其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的贮存设施、贮存温度、贮存时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许多食品销售者只是进行常温保存。以脆皮热狗肠为例,其标注的保质期一般为50天,但前提条件是其贮存温度在零摄氏度到4摄氏度之间。如果贮存温度达不到上述要求,则所标注的保质期无效。

  打着促销旗号,趁机销售临界期食品

  临界期食品是指即将超出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的品种不同,其临界期也不同。一般情况下,熟食的临界期是两三天,酸奶等乳制品的临界期在5天左右。另外,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的食品,其保质期截止前的{zh1}15天可视为临界期;保质期在2年以上的食品,其保质期截止前的{zh1}30天可视为临界期。

  为了降低成本,一些食品销售者对于临界期食品,经常采取特惠活动、捆绑赠售等方法降价销售,而不把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应努力引导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规范产销行为,使标注食品保质期的制度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行政机关应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标注信息的有关规定,引导食品销售者守法经营;对于临界期食品,应提醒食品销售者予以注意;对于过期食品,应当督促食品销售者严格执行过期食品退市销毁处理制度,并尽可能由监管执法人员监督完成销毁处理工作,如实记录过期食品退市销毁处理台账。

  在规范标注食品保质期方面,应当明确规定使用分别标注方法,比如按照北方地区和南方地区或者按照夏季与冬季分别标注食品保质期。同时,要督促食品生产者规范标注食品保质期,不得通过标注位置、字体大小的变化等,有意为难消费者;不得采用可擦拭字迹方法标注食品保质期,不得以食品包装日期替换食品生产日期。

  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力度的同时,要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把关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坚决打击经营过期变质食品行为。

  对于临界期食品,笔者建议实行专柜销售,即由食品销售者在经营场所设立专门的临界期食品销售柜台,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张贴食品临界期提示单,集中陈列或者降价销售临界期食品,并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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