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dy}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落实资产经营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监督措施,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分厂、处室,以及有财务收支和其他收费(含罚款业务)业务的经济实体或部门,凡违反财务法规、规定,弄虚作假及损失浪费行为,由公司监察处依照本规定的处罚条款予以经济处罚,并提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三条 监察处是公司内部经济监督和财务监督的执纪部门。在执行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中,对构成处罚条件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本规定对违纪单位及个人予以相应处罚。
二、处罚分类及管理
第四条 审计处理,是指监察处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应缴未缴收入,以及其他违规获利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审计处理的种类有:1、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各种收入。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4、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账目;5、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五条 审计处罚,是指监察处对各种违规收支、违规获利、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在审计处理的基础上采取的处罚措施。审计处罚的种类有:1、通告、通报批评;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六条 责任追究,是指对重大违规事件的当事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监察处经过审计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有关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内部审计罚没收缴的款项,由监察处设收缴款专户管理,并按照一定比例,从收缴的罚没款中分成作为审计经费的专项资金,其支出要逐笔审批并按年度向主管领导报送报表。 监察处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以及罚没款留成后的余额,要按月全额上缴财务主管部门。
三、处罚办法
第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法纪,侵占、截留收入,账外销售企业产品或出售劳务、将各类应计入财务部门列收列支的款项公款私存,所形成的账外“小金库”资金,由监察处全部收缴。并按照“小金库”的发生额,对单位处以违纪额20%的罚款。 第九条 对于虚报冒领、骗取公司经费和补贴的,将骗取的部分全部追回,并对违纪单位或个人处以违纪额50%的罚款。 第十条 对于严重违反开支规定,用公款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相当于违规数额20%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公司规定,越权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造成本部门或公司成本费用超支的,对单位处以违规数额10%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于未履行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擅自计划外设备购置,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扩大了投资规模的,每发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员失职罚款100元,并处以单位超标金额5%的责任罚款。 第十三条 对于企业主要原料、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以及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或企业以往购进及销售的同类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经查明属违纪行为或过失行为造成的,对单位处以超支或短收额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违规将公司所有的财产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将损失额进行清偿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违纪额10%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隐瞒应列入财务决算的收入,人为造成费用挂账,转移、隐匿费用超支或亏损,或虚列收入,少转销售成本,致使会计信息失实的,对单位处以相当于违纪额5%的罚款;对于经营成果不实而骗取的奖金等要如数追回。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除没收相应违规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1、 冒领、多报手续。 2、 各种坐支行为。 3、 未执行公司规定,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 4、 使用各种手段骗取工资、奖金的。 5、 未经批准各行其是,在公司规定之外另搞一套造成影响的。 6、 内部考核明细表和内部罚款不公开、不建帐,或内部罚款开支不符合开支规定的。 7、 工资管理混乱,克扣职工工资奖金,在公司工资报表之外另搞二次分配的。 8、 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公司下达的年、月主要工作任务,成本利润指标的。 9、 应建立不建立,应提供不提供各种报表、记录、台帐、统计资料的。 10、 其它违反公司规定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从重处罚为本规定所列处罚比例的1至3倍。 1、领导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2、经办人员擅自或主动策划违反财经法规的; 3、涂改、伪造、隐匿、毁坏账表等资料的; 4、挪用或克扣专项资金的; 5、阻挠、破坏、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6、屡查屡犯的。 第十八条 虽有违反规定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罚。从轻处罚的比例为本规定所列处罚比例的50%。 1、违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2、由本单位主动查处并有及时纠正依据的; 3、经执纪部门查出后,能够认真检查错误,认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纠正错误的。 4、经办人员xx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十九条 同时查出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最重的行为给予处罚。但是对违纪单位的罚款应当合并计算收缴。 第二十条 对单位的处罚和对责任人的罚款,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监察处作出决定,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执纪部门向主管领导提出处罚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交纳的罚没款项,从月度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经领导同意也可从单位年度奖、效益奖等扣除。由责任人个人交纳的罚款,从所在单位的本人工资中扣缴。
四、监察处罚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察处要按照年度审计计划或接受领导安排,根据职工举报,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审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 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监察处按照本规定研究处罚意见,下达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各种违反规定的处罚决定,可以单处,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也可以并处。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监察处主管副总提出复查申请,复查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察处及其监察人员,不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本规定对违纪单位进行处罚的,应当追究经办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踊跃举报违规违纪事实,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经监察处提出,主管副总审核同意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对举报人员保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监察处附则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