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税吴春高处长解读所得税汇算清缴_木子的天空_百度空间

来源:

网友 企业只为高级的管理人员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政二处处长吴春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为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标准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网友小王 吴处好!想请教一下:我们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按15%的税率交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今年又有技术转让所得,那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税政二处处长吴春高:网友小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该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技术转让税收优惠。

网友 nj_ivy 我们也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请问,企业所得税适用什么税率?

税政二处处长吴春高:网友nj_ivy,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网友 Eric 您好,我单位09年不仅有免征所得额项目,还有应征企业所得税项目。免征所得额项目盈利,而应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亏损,请问,能否用免征所得额项目弥补应税项目亏损?

税政二处处长吴春高:网友Eric,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网友网友 请问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可否在税前列支?是否属于福利费的一部分?

税政二处处长吴春高:网友,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有明确的范围,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不在此范围内,因此不属于福利费的一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网友网友 吴处长,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完工项目,但成本尚未进行结算,相关的预收账款是应该按税务规定的预计毛利率计缴所得税还是按账面毛利率计算?

税政二处处长吴春高:网友,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达到下面三个条件,视为完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完工后,企业就不能按计税毛利率来计算企业所得税,而应按实际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小徐 我们单位一笔收入因质量问题对方未付尾款,最终我方也同意放弃追偿,请问这是属于需要税务审批的坏账损失还是属于可以自行税前扣除的赔偿支出?

税政二处处长吴春高:网友小徐,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该笔未付尾款,不属于自行税前扣除范围,应报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网友我是一只小小鸟 吴处好,请问一下,我企业投资建造一固定资产,已经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xx,该固定资产能否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折旧?

税政二处处长吴春高:网友我是一只小小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xx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xx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网友可乐 请教一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是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那么工资总额是否含企业与个人应交社保部分?

税政二处处长吴春高:网友可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dy}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工资总额中不包括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包括个人应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网友蔡蔡 请问,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如何填申报表?包括未完工阶段和完工阶段

税政二处处长吴春高:网友蔡蔡,未完工阶段,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在附表三中填列,完工阶段,按实际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在主表的相对应栏次填列。

网友妞妞 货运代理业按收入成本的差额缴纳营业税,那么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计算业务招待费等的收入总额基数应该是收入总额还是差额呢?

税政二处处长吴春高:网友妞妞,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dy}行填列,包括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网友蔡蔡 吴处长,您所述及国税函[2010]79号中“待xx取得后进行调整”: 1、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暂估价格计提折旧,将来如果同暂估价格有出入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2、税法要求调整,这里调整是追溯调整原计提折旧吗?还有一个理解是,调整只是针对计税基础,即:以前的折旧不再调整,同会计保持一致。请问该调整如何理解,谢谢

税政二处处长吴春高:网友蔡蔡,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该项调整是不追溯调整,税法与会计在此问题上是一致的。

网友蔡蔡 吴处长,“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dy}行填列,包括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这个问答太含糊,请问: 1、营业税差额如何会计处理? 2、代理业收入能否全额确认为税法收入?

税政二处处长吴春高:网友蔡蔡,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按会计准则规定的五项原则来进行确认,税法上收入确认原则按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代理业收入,全额开票的,应按全额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差额开票的,仅就其代理费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网友小月 本单位按5年提取电子设备折旧,现在税法规定可以3年,我在不改会计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吗?

税政二处处长吴春高:网友小月,税收与会计可适度分离,按税法规定可以按三年提取折旧的,可按税法调减处理。企业应登记计提折旧备查薄,方便以后年度正确纳税申报。

网友蔡蔡 吴处长,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这个文件没有说如何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请问减免企业所得税如何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税政二处处长吴春高:网友蔡蔡,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方法,可采用收入占比,即技术转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来分摊期间费用,或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

网友天天兄弟 请问我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税政二处处长吴春高:网友天天兄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该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准予在税前扣除。



郑重声明:资讯 【南京地税吴春高处长解读所得税汇算清缴_木子的天空_百度空间】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