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不规范难收业主钱引官司_柔情xx_新浪博客

    5月中旬,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一起某物业公司依法清收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由物业公司与新业主协商解决物业费清收事项。
    我县某公司于1999年12月在某小区以单位名义购买了两个单元住房,提供给本公司干部职工居住。2000年10月25日,该房产以房改方式售给了职工私人,但当时的住房户尚属该公司的职工,所以每年的物业管理费仍由单位出面签订合同并付费,职工享受着福利待遇。此后,因企业改制、买断工龄和人员流动等原因,该房产陆续上市交易,变成了与该公司无关的住户的私有财产。因此,购房公司和物业公司在2003年元月1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双方特别约定“有效期一年”。2005年10月27日,时任该公司负责人李某带头交清了他个人2004年至2005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之后,因物业公司找其他住户收费无着,遂引起诉讼。
    法院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理应收取相关费用,但其与被告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就因履行完毕而失效,双方已没有了民事法律关系,未能证实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故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物业管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也就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因此,笔者呼吁,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的权利、义务及操作的程序和规则,从而促进物业管理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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