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林某,1978年出生,汉族,广西桂林人。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0年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38年出生,东莞市虎门镇人。
2002年3月17日20时许,李某驾驶粤SB5107号小货车从虎门往深圳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长安镇厦岗复兴工业园路段时,与林某发生碰撞,致使林某受伤。李某肇事后驾车逃逸,后被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粤SB5107号小货车的登记车主为陈某。
林某被诊断为左额硬膜外血肿(开颅手术xx),经住院xx后出院,被交警部门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小组评定为10级伤残。该事故的赔偿问题经交警部门组织林某、李某调解无效,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李某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赔偿林某人民币57518.3元;陈某对赔偿承担垫付责任(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尚未颁布)。
因李某、陈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李某、陈某下落不明,法院公开拍卖了粤SB5107号小货车,得款3365元支付给林某。同时,经法院向车管部门查询,发现登记在陈某名下的小汽车、摩托车除了肇事的粤SB5107号小货车外,还有11辆。法院在车管所查封了这11辆机动车的档案资料。
法院查封车辆档案资料后,陆续有人向法院提交申请,称自己才是真正的车主,因当时外地户籍人员无法购买车辆在本地入户,所以都是借用陈某的身份证入户,陈某收取了一定的费用,李某驾驶的粤SB5107号小货车也是这种情况。而在法院查封后这些车辆都无法办理年审等手续,请求法院解除查封。
[启示]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机动车的权属确定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机动车以谁的名字登记入户,谁就是该车的车主。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出于利益或亲情友情用自己的身份证替他人办理了车辆入户手续。
机动车一般存在着肇事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很多情况下车主可能要承担因驾驶人员肇事所造成的后果。这就意味着一旦用自己的身份证替他人办理了车辆入户手续。就有可能要为任何驾驶该车辆的人员买单,比如该案的陈某。如果判决车主承担责任,法院在执行财产时并不限于该车辆,可能追及车主的收入、房屋、存款、其他车辆等。
当然,自己的车辆{zh0}不要登记在其他人名下,因为如果他人欠下了债务,车辆可能会被法院处理用来替他人还债。正如本案的另外11辆机动车。因其都登记在陈某名下,也都会因为李某的肇事行为受到牵连。如果陈某因为其他原因欠下债务,这11辆车同样会收到牵连。所以,如果有用自己的身份证为他人的机动车办理了入户手续的人,要有随时为他人买单的心理准备。同理,机动车登记在别人名下的也同样有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