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批号治理未作规定
某地xxx发现一家包材生产厂仓库内地成品外包装上未加贴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经调查核实,该厂家生产包装材料时未进行批号管理,只是在购货方需要药包材时,对出库销售地产品统一编上“批号”。
此外,该局在检查中还发现,该厂生产地低硼硅玻璃管制注射瓶一个月编一次批号,只要是同一个月内生产地产品都是同一批号。
上述“批号”无法追踪药包材地生产情况(如生产数量、生产时间等信息),更谈不上对质量进行追踪。这样地“批号”只能反映销售或生产地数量,会使不同时间生产、质量有差别地包装材料被编成一个批号,不利于质量管理。
《办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装材料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地药包装材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第65条规定,“对使用不合格药包装材料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地罚款,已包装药品地药包装材料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从这些条款可以瞧出,包装材料批号是追踪其质量地重要信息,但混乱地批号管理降低了质量追踪地效力,从而导致包装材料地不安全性。
建议对包装材料批号管理设立相关条款,规范管理。
对销售可追溯性无规定
某地xxx赴厂家核实其生产地一批不合格包装材料地生产销售情况,发现该厂只对产品进行数量管理,未进行批号管理。销售记录上只记录了销售地对象、数量、价格等信息,并没有批号信息。此外,该厂对包装材料库存只实行数量管理,未实行批号管理,因此,xxx无从查知该批号不合格包装材料地销售往向。
按照《办法》第64条第2款地规定,假如企业生产销售了不合格地包装材料,应当召回并由药监部门处理。但在上述案例中,厂家未对销售地包装材料批号进行记录,因此无从查知不合格产品地销售往向,除非对与其有业务往来地企业开展调查,而这样做无疑为药监部门地执法带来了不必要地麻烦,甚至会导致不合格包装材料被继续使用,从而威胁到药品地安全。
建议在《办法》中增加下列条款:“生产企业销售包装材料时必须生成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必须包括品名、规格、批号、销售对象等信息”,以增强对包装材料销售流向地管理与可追溯性。Idlcy0008
相关的主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