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月9日电(记者任会斌)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增强县域污水处理能力,内蒙古规定到2010年底,所有旗县必须建成并运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根据新出台的规定,到2010年底,内蒙古要求12个盟市的所有旗县政府所在地必须建成并运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凡是到期未实现运行目标的旗县,自治区将不予审批需要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
内蒙古还规定,所有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都必须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和污泥处置设施,否则将不予以验收。同时,2010年底前,各旗县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还必须建设自动监测设备,否则处理的污水不计入地区的污染物减排量,也不准享受污水处理财政补贴。
此外,对拒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除不计入地区的污染物减排量、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外,还将对其进行处罚,生物制药行业的污水则禁止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厂,也将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