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车辆丢失赔偿案件的法律处理实务
1、如果对小区业主车辆的管理是一种特约管理,即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保安费包括车辆保管服务,那么发生车辆丢失的,业主可以要求特业管理公司依保管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没有约定,但有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未尽至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备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车辆的丢失有过错过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履行了正常伯安全防范义务,没有过错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困为物业管理公司不是侵权行为人,业主的车辆被窃,是由于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犯罪分子是直接的侵害行为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保管关系,对业主的车辆没有保管义务。
3、如果物业管理公司设有专门的停车场,并对停放的车辆收取场地使用费,我们应根据其收费的数额和车辆的价值比率,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无法查清该车是否丢失,是否在本小区内丢失时,应按照{zg}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73条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定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以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的规定,并同时结合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程度、收费标准等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业主室内财物被盗赔偿案件的实务处理
物业管理合同没有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物业管理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物丢失或毁损有过错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业主居室内财物被盗的损害赔偿问题,我们还是应该看物业管理合同中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则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免责。如果没有约定,但有证据证明管理公司没有尽到保护业主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的,物业管理公司也不能免责。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盗窃案件已被侦破的,则应由犯罪分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犯罪分子不能赔偿或不能全额赔偿的,则由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或补充赔偿其不足的部分;
2、盗窃案件未被侦破的,其业主财物损害的数额难以确认的,则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也就是权利义务均衡与对价的原则,确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业主被害的刑事案件所引起纠纷的实务处理
业主在小区内被害,其家属往往以物业管理公司未尽物业管理合同义务,而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以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由此引起纠纷。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刑事案件,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我们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物业管理合同中所约定的治安管理义务应当作如何理解,物业管理公司对治安管理服务要做到何种程度才算是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履行了此项义务。如果认为小区内的治安管理必须“保证小区内无重大火灾、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则物业管理公司只要未做到这一点,即为违反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但如此理解,对物业管理公司而言过于苛刻。无论是从物业管理合同的缔约目的,还是从各地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的服务的规定来看,物业管理中的治安服务,都应理解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防范服务。不可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保证服务区内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从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而言,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中的治安费比例和数额都很小,要求其对业主被害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也不公平。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确实没有过错,无论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还是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来看,业主被害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实施加害行为的犯罪分子承担,被害业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但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其与住户之间的约定义务,导致小区内的住户被外来人闯入住所抢劫或伤害,住户的损害结果与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约定了一些保安义务,例如实行封闭式管理、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却没有履行或者没有xx履行,最终导致住户被外来人闯入住所抢劫或伤害,那么其行为还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不作炎的侵权首先以有作为的义务为前提。保安义务来自诚信和公平等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以上物业公司的行为如果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是又应承提侵权责任,便构成两者的兑合,依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可任选一种。
四、其他所涉及延伸案件实务处理
1、车辆所有人临时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停车场,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不是保管费收据,而是场地租用费收据,如果车辆失窃,提供场地一方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亦应当。
不管是收取场地租用费还是收取保管费,只是收取费用的形式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凭收据形式而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审查其实质内容,如果构成保管关系,不管用何种形式收取费用,均构成保管合同,管理人均应承担作为保管人的民事责任。
2、至酒店住宿或吃饭,车辆免费停在酒店指定的地点后丢失,酒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视情况而定。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住宿或吃饭为主消费关第,在主消费关系过程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车辆停放的附属服务。
对经营者应否承担责任应区分不同的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如这种停车服务是经营者综合服务设施和服务环境的一部分,有的经营者将车辆的停放地点设为封闭形式且有保安人员检查的,消费者将车辆停放在酒店指定场所,经营者应依《消法》规定,对停放的车辆丢失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
如车辆停放在开放式场所,由于场地的开放性作为经营者难以尽到保障其安全环境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停放场所只是场地使用性质的,可考虑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如车辆停放在开放式场所,且经营者在场所显著位置标明“丢车自负”等警示,经营者不能对车辆丢失承担责任。
以上实务处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及《民事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