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调查
(1)一般情况
某物流公司仓库,在约300m2露天空地上散乱地堆放着数十桶化学品物料,该物料包装容器是回收废桶,并贴有“2,4 二硝基酚”的标签,桶内装着棕褐色粉状结晶的化学品物料。经现场勘察和货主确认,证实现场物料确为“2,4 二硝基酚”。
经调查得知,该批物料共50吨,因铁路部门拒绝托运,而借用了该场地进行转运的。货主为使剩余的10吨物料装入6吨的货车内,擅自组织2名民工(李家兄弟俩)将物料重新拆装,由3桶合并为2桶,并限时完成。在此期间,货主始终未将物料的毒性及防护告知工人,也未提供任何防护用品。
(2)中毒经过
2名民工在23日接到该业务后,即于当日18时开始进行分装和装车,大约22时,又另找了2名老乡和2名家属一起帮忙,直到24日凌晨1时30分结束。到24日凌晨3时左右,李家兄弟俩首先出现胸闷、心悸、气促、大汗淋漓的临床症状,遂急救入院xx。大约2小时后,另2名民工也相继发病。
据患者家属描述,在进行分装作业时,2名家属(女工)负责拆包、撑袋和扎口,而4名男工负责倾倒物料。由于体力劳动强度大,操作时面对飞扬的粉尘,接触机会明显增加。工人在作业时不仅毫无防护,还脱光了上衣,在结束作业时4名男性民工全身上下及鼻、口腔里都是棕褐色的粉末。
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初步认定引起本次中毒事件的职业危害因素是2,4 二硝基酚,吸收途径主要是经呼吸道和皮肤,也存在经消化道吸收的机会。
2、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在辖区政府的领导下,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参加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鉴于该事故发生在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此案在完成调查后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由公安部门依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封存了剩余的物料,依法对肇事的货主进行了行政处罚,并督促业主承担了中毒患者的全部救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