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核电厂1、2号机组BOP厂房电梯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FQX254DR299CPMB06BD
所属地区:福建
福
1. 招标设备概况(请根据设备情况填写)
(1)设备名称: _BOP厂房电梯_ 设备数量: 1台
(2)关于设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见招标文件
(3)交货时间: 2011.8.1
交货地点: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西南前薛村 福清核电厂现场
2.招标文件出售
(1)招标文件售价: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800元,招标文件售出不退。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
(2)发售时间:2010年5月24日~28日,每天9:30-11:00, 14:00-17:00(不包含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3)发售地点:北京
3. 投标文件的提交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部 608室。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2010年6月18日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标货物供货及相关服务,并具有同类
产品成功经验和良好业绩的企业(含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2)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投标方必须通过招标方的合格供方评价,只有通过合格供方评价的投标方才能成为中标人。
(4)投标方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设计和制造/采购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
A必须是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的实体。
B具备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站所投标设备的设计、技术转让、制造/采购和工程实施、质量保证、组织和管理方面的能力。
C具备相应的设计、设备制造/采购的合格资质。
D投标方应已实施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投标方应根据其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和责任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并对质量保证大纲
的有效性、所提供的项目质量和服务负责,同时承担合同所规定义务和法律责任。招标方将通过检查、监督和监察的方式对投标方制定的质量
保证体系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检验。
E投标方须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
F投标方投标的产品中如有进口的产品和服务,必须获得出口许可证书和/或输出国政府主管当局颁发或批准的出口许可文件,或者不需出口许
可和/或出口文件的声明。如果在投标时未能取得出口许可,投标方应提交其能够从有关政府当局取得许可文件的承诺。
G 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应低于1亿元人民币。近两年的年销售额不应低于2亿元人民币。
(5) 本次招标不接受贸易公司或代理公司及联合体的投标。
5.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提交。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详细信息咨询:
联系人:李永 金达
电 话:010-63777328
传 真:010-6377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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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00071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