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场受整个经济危机的影响,低迷不振,产品售价一路下滑,企业都面临着库存增加、资金周转不畅的局面。为了减少损失,很多企业被迫减产甚至停产。然而越是处于不景气的化肥市场,市场抽查及处罚力度却越来越大。现在流行一句话:执法的比买化肥的多。工商部门走了,质检局来了,质检局走了,农业执法大队来了。逮到一个水分超标,就是三倍罚款。
诚然,对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予以打击是无可厚非的,但市场出现的执法现象却让人难以理解。明明是不规范的小企业生产的产品却很少抽查或合格率极高,而正规的大企业在抽查中却经常出现不合格。
对于出现的不合格案件,执法部门处罚依据的是产品质量法:给予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但是水分超标或养分在误差范围内算不算触犯此项法律条款呢?要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出现的不合格案件处罚,到底怎么对号入座,自由裁量权过宽,企业往往因水分超标而受三倍罚款而无可奈何。
2001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办(2001)56号关于国家质检总局的三定方案规定,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在流通领域进行查处,算不算越权?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判定不一,国家也应给予明确。
笔者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能够出台明确的处罚管理条例,还化肥市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让执法部门明明白白行使权利,也让企业心服口服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