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轮胎类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事宜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发布公告,公布了机动车辆轮胎类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事宜。 机动车辆轮胎类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的新版规格系列标准《载重汽车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GB/T2977)、《轿车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GB/T2978)和《摩托车轮胎系列》(GB/T2983)已发布实施。同时,现版《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轮胎产品》(CNCA-03C-027:2001)附件3《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纲要》中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被整合为《载重汽车轮胎室内试验方法》(GB/T4501)、《轿车轮胎室内试验方法》(GB/T4502)和《摩托车轮胎室内试验方法》(GB/T 13203)。自2010年4月20日起,机动车辆轮胎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将按照新版标准要求实施。 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检测机构应依据新版标准要求,对已获证产品可结合年度监督实施差异检查和检验;差异项目检测合格后,颁发原认证证书保持有效的确认通知。在旧版规格系列标准中列出,但未在新版规格系列标准中列出的已获证规格轮胎,在经指定检测机构依据新版试验方法标准实施差异项目试验,并由指定认证机构确认后,可按旧版规格系列标准继续保持证书。新版标准转换工作须于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将予以暂停;截至2011年9月1日仍未完成的,认证机构将撤销其认证证书。 需要新申请认证的规格,应依据《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轮胎产品》以及新版标准的要求实施认证,并于2012年1月1日前获得认证证书。2010年4月20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文公告栏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