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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缴纳的税种及税率如下表:
根据国税发[2009]8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xxxx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其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2.5%),六年后所得税按25%征收。”
笔者查询了上述所谓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关于光伏电站的条目如下:
《目录》将核准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列为所得税优惠项目。
众所周知,新建项目获批一般分三种行政手段:备案、核准、审批。备案一般由市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准一般经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需要跑部。
那么,分布式项目,按照最新的定义,分为两个范筹,一个为利用屋顶、厂房空地、建筑一体化等,单个并网点低于6兆瓦,并网等级为10KV及以下的项目;另一个为利用荒山荒地、滩涂、坑塘水面等未利用地建设的20MW以下,35KV及以下等级接入的项目。
其中,前者需要备案,而后者则需要核准。
按照《目录》的规定,前一类分布式项目应不属于所得税优惠项目,而后一类因属于核准项目,应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当然,大型地面电站项目因需要核准甚至审批,所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是确定无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