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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案件移送≠履职完成

广西环保产业网    2015/2/13  


贵州省织金县天桥水泥厂废旧Ⅴ类Cs-137放射源近日终于找到了属于自己的“家”,安全存放于贵州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内。参与非法存放此放射源的3名涉案人员张某、李某、袁某被传讯和审问。


鉴于此放射源为Ⅴ类源,且未发生泄漏,未对非法存放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案件移送回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贵州省环保厅对非法存放放射源的贵阳云岩东明建材设备供应站作出罚款决定。


未办理相关手续//非法转移贮存放射源


不久前,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会同有关环保部门对织金县天桥水泥厂一枚废旧Ⅴ类Cs-137放射源开展检查。检查中,工作人员发现这枚放射源已被转移。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有关部门立即开展调查。


根据水泥厂管理人员李某的陈述,放射源已经被转移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处贮存。经核实,这枚放射源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属非法转移和贮存。


据了解,这枚放射源原是织金县天桥水泥厂生产所用。2011年2月,水泥厂由于生产规模小、生产设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等原因被政府关闭,此后放射源一直非法存放于厂区内。由于没有意识到放射源非法存放和处置可能引起的后果,2013年,天桥水泥厂袁某将放射源委托给并不具备放射源存放和管理条件的贵阳云岩东明建材设备供应站贮存。


2014年7月29日,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及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经现场核查,放射源未丢失,且现场监测放射源未发生泄漏,尚未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明显的辐射污染。为确保辐射环境安全,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依法当场将这枚放射源强制送贮至贵州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据了解,《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擅自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作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上述两家单位的违法行为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联动执法相关机制制度的通知》要求,立即将本案移送至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涉案的3名嫌疑人进行了传讯和审问,3人均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14年7月30日,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并依法对涉案的3名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2014年8月16日,经过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3名嫌疑人的处罚已由“刑事拘留”改为“行政拘留”。


2014年8月18日,有关部门决定停止本案的后续刑事侦办,将案件移送回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同时,贵州省环保厅已批准立案对辐射环境行政违法单位进行查处。


公安环保联动执法//无缝对接处理案件


“以往,环保部门发现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后,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移交难、办案难’的情况,这种‘单打独斗’导致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现象较为普遍。”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站长翁敬对此很是感慨。


翁敬告诉笔者,近年来,贵州省环保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使情况发生了改变。


2014年6月,由贵州省公安厅生态环境保卫总队和贵州省环境监察局组成的联动执法办公室揭牌成立。


2014年6月5 日,贵州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执法相关机制制度的通知》。其中,涉及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案件移送机制、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奖惩机制,全方位、多角度规范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方法,确保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执法无缝对接。


翁敬说,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能有效解决以往单一执法存在的问题。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动执法让环境违法案件既能事后追查,又可事前防范,大大加强了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惩治的衔接配合。这一点在本案中就有很好的体现。


“刚发现放射源不在规定存放地点时,东明建材设备供应站看管放射源的涉案人员拒绝接受环境执法调查,对我们不说实话,编造各种谎言阻挠执法。当环保和公安部门一起去现场的时候,涉案人员态度有了很大转变,主动交代非法存放放射源的事实,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抓捕相关涉案人员。”参与此次执法的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辐射监管科负责人王兴波说。


出台文件和细则//移送程序清晰具体


为改善贵州省执法环境,切实解决企业治理污染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贵州省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及工作细则,使环境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过程的细节具体化、职责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提升了贵州省环境执法水平。


“过去由于职权不清,案件往往拖上很久都未能解决。有了各项规定支撑后,环境执法腰杆硬了,环境执法、案件移送环节无缝对接,大大提高了环境执法的效率。”王兴波说。


据了解,贵州省政府于2014年3月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严格环境监管措施的通告》。


《通告》第五条规定,对污染饮用水水源,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私设暗管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严重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贵州省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案件移送机制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工作中,对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根据规定,案件移送之后,并不代表环保部门的职责履行完了,公安部门如对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或者需要补充证据的等要求的,环保部门应当全力配合。”翁敬介绍。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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