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拱辰享美修颜防晒粉饼#2(SPF30/PA++)礼盒3件套
该套装为零售包装,由美修颜防晒粉饼、洁面霜(13ml非卖品)和泡沫洁面膏(13ml非卖品)组成,品牌:乐金;主体是粉饼:用于遮盖肌肤瑕疵及细纹,防晒。洁面霜:用于xx彩妆的乳霜型洁面霜,清洁肌肤。泡沫洁面膏:用于清洁肌肤,低刺激泡沫洁面。各个商品均可以独立使用。
该套装为零售包装,由后拱辰享雪玉凝防晒修颜乳 SPF30+ PA+++、凝泡沫洁面膏(13ml非卖品)和凝角质啫喱(13ml非卖品)组成,品牌:乐金;主体是凝防晒修颜乳:美白,防晒,遮瑕乳。洁面霜:清洁肌肤。凝角质啫喱:磨砂去角质清洁。各个商品均可以独立使用。
各位遇到以上的2个商品该如何归类呢?
1.按照商品金额较大的归类?
2.按照主体商品归类?
3.分开归类?
我个人解释如下:依据《品目注释》项下归类总规则三(二)中零售的成套货品定义:
十、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一)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因此,例如,六把乳酪叉不能视为本款规则所称的成套货品;
(二)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三)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
此商品不符合定义中(二)“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2套化妆品其中的非卖品,都具有独立的功能,可以单独使用,想必各位爱美人士都知道,我可以选择在涂抹粉饼和防晒之前,选择洁面,也可以选择不洁面。同样的,我可以选择在洁面之前和洁面之后,不选择涂抹粉饼和防晒。二者没有构成充要条件,按照条文明确规定可选择的不同产品包装在一起的货品不属于零售的成套货品,需要分别归类。(The Rule does not, however, coverselections of products put up together and consisting, for example)
例子: —— 一罐小虾(品目16.05)、一罐肝酱(品目16.02)、一罐乳酪(品目04.06)、一罐火腿肉片(品目16.02)及一罐开胃香肠(品目16.01);
—— 一瓶品目22.08的烈性酒及一瓶品目22.04的葡萄酒。
对于以上两例所列及类似货品,应将每种产品分别归入其相应品目。
上述2个套装的商品,非卖品都是“可选择的不同产品”,故依据归类总规则三(二),不建议一并归类
如果是这样的商品,粉饼和粉扑是配合使用的,而且粉饼是“不可选择的”,建议按照主体“粉”一并归类。
综上所述
遇到零售成套的商品,我们不能主观臆断,而要根据商品的组合特性,进行思考,做出作为正确的判断,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