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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4〕2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根据《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5号)、《苏州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人保规[2011]3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00元、1680元、2160元、2400元四个档次。
二、调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
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的补贴标准调整为,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240元;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360元。
三、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参保人员本市市区户籍满20年,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人每月380元;本市市区户籍不满20年且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每人每月240元。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2014年12月30日
关于调整2015年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苏人保医〔2014〕26号
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证居民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2015年度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400元。
二、各类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其中不享受财政补助人员的缴费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年600元。
三、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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