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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仨员工为老板xx担保“沾包”

锦州新闻网    2016/7/5  

    一公司老板为渡过资金周转的危机,高息向私人xx数百万,并由其属下三名员工担保,结果因经营不善公司濒临倒闭,又因无力偿还借款被告上法庭,为老板担保的员工均成了被告,且都要依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提醒人们,私人xx利息越高风险越大,无论是出资者还是担保者应慎之又慎。


刘某在黑山县经营一家房地产公司,2014年1月1日,刘某为筹措资金,向肖某借款200万元,约定其中115万元利率月息2分,85万元利率为月息3分,借款期限4个月,按肖某必须有担保人的要求,刘某找到其属下员工贾某说明此事,贾某没有多想就答应做了担保人,刘某与肖某及时履行了借款手续。2014年1月11日,刘某再次向肖某借款2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率为月息4分,这笔借款由其公司员工宋某担保。2014年3月30日,刘某又向肖某借款93万元,约定借款时间2个月,利率为月息3分,由其公司员工吴某以自家一处门市楼房担保。上数三笔借款共计553万元。刘某之所以大肆高息向私人借款,是因为公司已经出现了经济危机,虽说借到五百余万元,仍难以挽回公司濒临倒闭的厄运。几笔借款先后到期,刘某根本无力还款,此时肖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借给刘某的钱,有自己的,也有亲属的,他多次找刘某讨要,刘某总是推脱搪塞,肖某高额利息没得到,连本金也没要回来。2015年8月,刘某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这对肖某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为了要回出借的巨额资金,经向律师咨询,肖某于2016年3月,一纸诉状将刘某和三位担保人贾某、宋某和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偿还553万元并追加利息306万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xx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处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肖某553万元,月利率按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被告贾某对上述借款其中200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宋某对上述借款其中260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吴某以其房产对上述借款中93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李启元 记者王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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