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市政府日前下发的《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获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居民日常生产生活。《办法》将于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今后,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行为,将被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要求,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导则,应当采取听证、论证等形式,公开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办法》首次对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区域予以明确,包括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主要公共建筑物;机场、码头、车站、电视塔、大型桥梁、立交等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商业街区、城市广场、景观河道、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规范上,必须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居民日常生产生活。
此外,《办法》还规定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景观照明设置,应当体现山水环境特色;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重点加强保护并体现名胜古迹风貌。
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晾晒衣物;(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公益性宣传品、广告等物品;(三)在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一米以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四)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六)擅自操作城市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有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新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