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此次,总局将器械真实性核查的第一刀切在了“2016年6月1日”,即新GCP(2016年总局令第2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前。值得注意的是,此轮核查给并未明确企业自查及撤回申请的期限,但是如果总局准备查你了,那就不接受撤回了。。。所以说,撤回需趁早,企业需谨慎!
以下是对《通告》进行的概要解析:
先来看看“真实性问题”及“合规性问题”如何判定?
1.判定为存在真实性问题
发现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资料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相应临床试验资料不一致的;临床试验数据不能溯源的;受试产品/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或试验用样本不真实的。
2.判定为存在合规性问题
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但临床试验过程不符合医疗器械相关规定要求的。
3. 判定为符合要求
未发现真实性和合规性问题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管理,查处临床试验违法违规尤其是弄虚作假行为,强化申请人和临床试验机构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
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审注册申请中2016年6月1日前开展的临床试验项目(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实施抽查,包括所有境内第三类及进口医疗器械在中国境内通过临床试验方式获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申请项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安排组织检查组
总局检查时间:2016年6月至10月
检查结果处理:
1.真实性存在问题
对相应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不予注册。
2.合规性存在问题
对注册申请资料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安全性有效性综合评价,作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
自《通告》发布后,注册申请人如认为其注册申请临床试验数据存在真实性和严重合规性问题的,可以申请自行撤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抽查的临床试验项目通告后,不再受理相关注册申请人自行撤回申请。
检查要点: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要点(2016年)》
序号 | 现场检查要点 |
1 | 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 |
1.1 | 临床试验机构 |
1.1.1 | 是否为经资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xx临床试验机构 |
1.1.2 | 是否具有与受试产品相适应的条件,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等 |
1.1.3 | 仪器设备是否具有使用记录,使用记录与临床试验是否吻合 |
1.2 | 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 |
1.2.1 | 知情同意书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1.2.2 | 受试者受到伤害时是否给予及时救助和补偿 |
1.2.3 | 是否有伦理审查记录 |
1.2.4 | 伦理委员会是否保存所审查的文件资料,审查的方案/知情同意书版本及内容是否与执行的版本及内容一致 |
1.3 | 临床试验批准或备案情况 |
1.3.1 | 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否在临床试验前获得批准 |
1.3.2 | 是否按规定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 |
1.4 | 临床试验协议/合同 |
1.4.1 | 是否签署临床试验协议/合同 |
1.4.2 | 协议/合同内容与受试产品信息是否相符 |
1.4.3 | 协议/合同内容是否明确各方责任 |
1.4.4 | 协议/合同的签署时间是否在申报产品检测报告有效期之内 |
2 | 临床试验部分 |
2.1 | 临床试验准备情况 |
2.1.1 | 临床试验机构和实施者是否按规定的格式共同设计制定临床试验方案 |
2.1.2 | 临床试验方案及其修改,是否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或者备案 |
2.1.3 | 实施者是否向临床试验机构提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2.1.4 | 实施者是否对参加临床试验人员进行了培训,是否有培训记录 |
2.1.5 | 临床试验机构是否保存受试产品及临床试验相关文件物品的交接记录 |
2.2 | 知情同意情况 |
2.2.1 | 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数量是否与临床试验报告中的病例数相符(包括筛选失败病例) |
2.2.2 | 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版本是否与伦理审查通过的版本一致 |
2.2.3 | 伦理审查时间是否早于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 |
2.2.4 | 知情同意书签署的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含临床试验人员电话号码,签署日期等) |
2.2.5 | 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是否为受试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时核实受试者参加该项试验的实际情况) |
2.3 | 临床试验实施情况 |
2.3.1 | 临床试验人员是否熟悉临床试验方案及相关资料,并熟悉受试产品的使用 |
2.3.2 | 临床试验过程是否遵循临床试验方案,包括受试者入选与排除标准、病例数、对照品选择、试验周期、观察指标、不良事件处置和记录等 |
2.3.3 | 各临床试验机构执行的试验方案是否为同一版本(多中心) |
2.3.4 | 临床试验的原始数据收集、病例报告表是否由临床试验人员签字 |
2.3.5 | 临床试验统计分析是否由试验方案规定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完成 |
2.3.6 | 是否对临床试验实施监查,是否有监查记录 |
3 | 临床试验数据管理 |
3.1 | 是否具有病例筛选入选记录及病例鉴认文件 |
3.2 | 病例筛选入选记录及病例鉴认文件中筛选、入选和完成例数是否与临床试验报告中信息相符 |
3.3 | 受试者鉴认文件或者筛选入选记录等是否可以溯源,并且具有关联性 |
3.4 | 试验中生成的检测报告或结果中的数据是否可以溯源 |
3.5 | 病例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 |
3.6 | 病例报告表中填写的内容是否在原始病历、检验记录等原始记录中可追溯 |
3.7 | 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不良事件是否均按规定记录和处理,并与临床试验报告一致 |
3.8 | 严重不良事件是否按规定记录、报告监管部门,并与临床试验报告一致 |
4 | 受试产品的管理 |
4.1 | 该产品是否有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结论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
4.2 | 受试产品的管理记录(包括运输、接收、处理、储存、分发、回收与销毁等)是否完整,数量是否相符 |
4.3 | 受试产品的运输条件、储存温度、储存条件、储存时间、安全有效期等是否符合要求 |
4.4 | 受试产品是否与检测报告、临床试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
5 | 申报资料的情况 |
5.1 | 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方案版本及内容是否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版本及内容一致 |
5.2 | 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报告版本及内容是否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版本及内容一致 |
5.3 | 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报告中数据是否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原始记录和原始数据一致 |
5.4 | 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报告中临床试验人员签名及临床试验机构签章是否属实 |
检查流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程序(2016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计划安排组织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每个检查组由3—5位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前将书面通知相应的临床试验机构、实施者及其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组抵达临床试验机构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检查工作:
1.预备会
现场检查前,检查组组长组织全体检查人员召开预备会,熟悉检查任务和检查方案、研究确定检查方法,进行人员分工,落实相关纪律要求。
2.首次会议
检查组向临床试验机构出示检查通知、通报检查组人员组成、检查事由、现场检查纪律和要求,告知临床试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实施者同时到会。
3.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调阅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病例报告表以及其他原始试验资料,全面、真实、客观地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等。检查员可与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或者试验人员进行交流,了解试验情况。对需要取证的,检查组可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证据留存,如复印、录音、摄像等。
现场检查时间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一般应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如需延长时间应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同意。
4.综合会议
组长主持召开综合会议,检查组成员汇报现场检查中各自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共同讨论并确认,如实、清晰填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汇总表并确认取证材料。
5.末次会议
检查组向临床试验机构、实施者通报检查情况,临床试验机构和实施者作解释说明,相关文件签字盖章等。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汇总表须检查组全体成员、观察员、临床试验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实施者代表签字,并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公章。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实施者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汇总表内容有异议的,可作书面解释和说明,并签字、加盖公章。临床试验机构或实施者拒不签字的,由检查组记录并说明情况。
6.填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报告表
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记录和末次会议情况完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报告表的填写,提出检查意见,并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观察员签字。
7.提交材料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提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汇总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报告表等检查材料。
来源:CMD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