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指令 69/493/EEC 的附件I(1, 2, 3 和 4类)中定义的水晶玻璃;
非合成或再生的贵重宝石和装饰性宝石(CN码7103,归于条例(EEC)No 2658/87中),除非其用铅或铅化合物或者经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处理;
珐琅,被定义为至少在500℃的温度下矿物融化、玻璃化或烧结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包括挂锁在内的钥匙和锁;
乐器;
物品或者物品的某部分由黄铜组成,其黄铜部件的铅浓度(以铅计)不得超过0.5%(质量分数);
书写工具的xx;
宗教产品;
便携式锌-碳化学电池以及纽扣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