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丽水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xx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5〕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丽水市政府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对我市xx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xx小时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xx工资标准分两档:
市本级、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xx月工资标准为153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xx小时工资标准为13.8元;
龙泉市、云和县、庆元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xx月工资标准为13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xx小时工资标准为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