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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厅原厅长李兴华——审判无期

光亚新世纪LED网    201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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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科技厅原厅长、党组书记李兴华受贿一案公开宣判。因为受贿额度高达2000多万,李兴华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兴华当庭表示要上诉。

  

据悉,李兴华系典型的被儿子所“坑”,他被检方指控接受多家公司贿送干股,估价约合人民币2160万元;受贿现金人民币1991万元、港币110万元、美金3万元。为多家企业获取科技资金提供帮助。而这些贿赂款中有1840万元被用来替其子偿还赌债。


案发之前,李兴华还安排妻子和儿子潜逃国外。

  

一审法院认定了检方指控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定其受贿人民币1581万元、港币110万元、美元3万元,和多家企业干股折合人民币1220万元。法院认为,李兴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李兴华案发前有退赃,且其收受的大部分公司股份其本人及家人在案发前并未获得任何分红收益,对此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李兴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有关其构成自首的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李兴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李兴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名下房产一套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行贿人邓强现金人民币118万元、李旭亮现金人民币525万元、朱俭现金人民币24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案庭审时,李兴华就对自己是不是自首据理力争,认为他在纪委调查阶段就交代了全部问题应被认定为自首,并希望由此获得轻判。而一审法院的无期徒刑判决,显然超出他的意料,他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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