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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加气站站址选择应符合哪些基本规定?

天然气汽车产业资讯    2015/4/23  

(1)三级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可与加油站合建。
(2)在城市市区内不宜建设一级加气站和一级合建站;在城市人员稠密区设置的加气站、合建站的级别规模宜控制为三级站。
(3)在城市市区内所建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合建站,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贮罐。在城市偏僻地区所建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合建站的贮罐设置方式,应根据站址和周围环境条件确定。
(4)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站址的选择和分布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区域道路交通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防火、方便使用的要求;
②城市市区内所建的加气站,合建站,应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车辆出人方便的次要干道上。郊区所建的加气站、合建站,宜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市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
③在城市市区内进行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合建站站址选择时,液化石油气槽车的运行路线应符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
压缩天然气车载贮气瓶移动加气站应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所指定的位置进行作业;
④天然气加气站(加气母站)和合建站,宜靠近天然气高、中压管道或储配站建没。供气参数应符合天然气压缩机性能要求。新建的加气站(加气母站)和合建站不应影响现用气户与待发展用气户的天然气使用工况。
⑤加气站、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或压缩天然气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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