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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要充分用好地方立法权

广西环保产业网    2015/4/8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一周年来,虽然空气环境质量距离公众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但是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这也充分说明了地方立法的不可替代性。

  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地方立法权还没有用足。记者根据公开资料梳理了其余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状况,显示结果不容乐观。

  态度最积极的当推陕西省,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陕西版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随后是上海市,当年10月1日实施,不久便开出首张10万元按日计罚罚单。

  不“求”同日通过,但“求”同日实施,2015年3月1日,天津、江苏、安徽三省市选择了在同一天实施各自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中,江苏和安徽更是多年来首次动用地方人大立法权,开创地方环境立法新纪录。

  而往上追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6月1日起执行后,历经了1995年、2000年的两次修订。最早一批制定地方版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山西省(1996年通过,2007年修正后实施),湖北省(1997年12月3日通过,2004年7月30日修改),浙江省2003年9月1日实施。还有3个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了实施办法,包括山东省(2001年6月1日施行)、四川省(2002年9月1日施行)、青海省(1997年5月21日通过,2001年3月31修改)。

  名称比较特别的是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属于管理条例)。

  据报道,今年有望出台地方版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河北省、重庆市,正在制定中的有河南省、湖南省、贵州省。

  公开资料显示,从来没有制定过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海南、福建、广西、云南、西藏、甘肃、宁夏、新疆等13个省、自治区。

  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的,公众对空气质量改善满怀期待。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监测的161个城市中,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的占9.9%,未达标的城市占90.1%。

  就在2014年,省级政府工作报告中还有西藏和宁夏两地未提及大气污染治理。而今年,31省市全部将大气污染治理列入了政府工作报告,均明确提出了改善空气质量的各项目标。

  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需有法可依,不仅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也要有地方立法作为支撑,由此才能有更有力的制度保障,这也是地方环保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污的基础。

  地方环境立法本就源于不同地域的自然环境差异较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环境治理重点有别。一些空气质量好的省份且不必说,对那些空气质量排名靠后的省份,则应有一份紧迫感。

  一部国家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不能解决所有地方的大气污染问题。地方环境法作为地方环境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工具,有其迫切的现实需要。

  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各地应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突出地方特色,努力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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