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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言119】对于春节“放炮”的再思索

湖北省消防总队    2015/4/1  

  北京市对春节“放炮”时间是“限制”的,规定“可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的七时至二十四时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城市也有类似“限放”政策。


  以往北京“全面禁放”期间,10多万人上街执法,鞭炮照响。“限放”以后呢,管的范围更大了,又需多少人执法呢?千万人口城市,总不能派100万人管放鞭炮吧。如临大敌,还过什么节?


  从观念看,有人认为放炮是尊崇“传统”,给生民以欢乐,则子夜正是欢乐高潮时,而“限放”之“限”也在此时,难免使“传统”大减其色,令“欢乐”大打折扣。君不见国外“狂欢节”,那才叫尽兴呢!不尽兴,宁可无!前顾后忌,缩手缩脚,战战兢兢,还要盯着手表卡时间玩儿,有啥劲头呀!


  所以,“限放”和“开禁”几乎无异——凡是“全面禁放”的难题,“限放”都没有解决,其弊端也许比“全面开禁”更多(准“放”时即可以补偿般地海放)。既然如此,当然仍需“全面禁放”。禁放xx是一个进步——哪怕暂时执行困难,坚持下去,总会有成效,并使人们逐渐适应文明过节而自觉放弃陋习。


  有人说“准放”是“民意”,我说“禁放”更是“民意”——哪怕是少数人的心意,可它代表进步。在没有战争的情况下,你们放炮欢乐,可这“欢乐”噪音和火药废气尘埃,影响公共领域,损害他人身心健康,或可等于人身侵犯。如此,放炮便将欢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了。梁实秋对“德行”有一个妙喻,说一个人打呵欠,也不要旁若无人,“把口里的獠牙显露出来”,因为“那样子不免吓人”。而大放其炮罔顾他人,文明吗?对不愿忍受放炮影响的人来说,公平吗?将一个高级精神活动——快乐,仅仅寄托于没有实际意义的烟花响声带来的感官刺激,有时还搭上肢体和性命,这快乐恐怕既不高级,也有限得很吧。难道因烟花而烧毁一座央视大楼,牺牲若干消防战士性命,也可给某些人带来快乐?


  有人说放炮是“继承传统”?我认为,“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才是中华好传统,诸如诚信、廉耻、“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等民族精神,才值得传承。至于风俗,一移弊二易性,连咱们老祖宗都懂得。损人身心的脏和乱,这世上够多了——光每年春节,北京市区就产生近2000吨爆竹垃圾!


  关于烟花爆竹,我的观点只一个字:禁。如若不然,必定会在“欢乐”和“限放”的名义下无穷泛滥,并酿成灾祸——央视大楼失火仅为一例。人类灾难,有的具有不可抗力,有的明明可以避免,人们却为了追求一点可怜的“快乐”,居然一味促其发生,真是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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