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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影像在演出应用中的常见问题

桂林乐城影音    2015/2/9  

视频影像的应用误区


现在,众多的演出单位或者电视台都把配备LED大屏幕等影像设备作为一个必备的条件,这似乎走入了一个误区。其实,舞台可以有多种多样的组合或者搭建方式,并非是一定要具备大屏幕等影像设备才能支撑更好的演出。


纵观当下的演出,一些大屏幕或者投影设备的运用还是毫无美学意义的堆砌,毫无关联的画面与节目主题情境相差十万八千里。比如,节目所表达的情境是清净悠远的,但是画面视频却光鲜xx,整个影像的运用xx游离于节目的剧情之外。这些视频影像带给观众的不是美的享受,而是杂乱无章的视觉污染;xx忽略了影像本身应该服务于整个节目的规定情境,没有与节目本身情境形成相对统一的表达诉求,影响了节目本身的演出意境;从整个舞台画面来看,也显得凌乱无序,使得演出的主体——人xx沉没在背景影像载体所显现的混乱画面里。影像视频画面无节制无条理的叠加带给观众的是大量的垃圾信息,也容易误导观众的审美取向。


如同语言是用来表达内心情感和客观世界一样,演出也是表达节目的演出主题和对外部世界的感知。视频影像在符合演出规定情境的前提下,应尽量避免电视对观众无关紧要的画面刺激,使观众能够感受到影像载体所配合节目情境而带来的审美愉悦感。画面的变化必须与整个的演出情景相吻合。总之,影像载体的画面体现必须服务于剧情,必须严格遵守在当时的规定情景之内。因为在演出之中,演员是第一位的,所有的舞美表现手段——舞台、灯光、道具、服装等等都是为了人物,为了演员所演绎出来的剧情服务。影像载体所展现的画面元素必须融入到演出文本所规定的情境之中,把情绪化了的画面元素同演出中的舞台节奏、旋律、情境融为一体,才能更好地为演出服务。


光比问题


光比问题是视频影像应用中的一个值得注意的重要问题。LED大屏幕作为自发光的影像载体,画面如果不与灯光结合起来作处理,在演出中对灯光设计的影响会非常大。在不少演出中,由于大屏幕自身具有发光特性,视频影像有着较高的亮度,无论是现场效果还是录制效果来看,灯光的造型和色彩xx被掩盖了,夸张点说,灯光的使用,xx仅仅局限于面光照明的范畴内,只是照亮演员面部和形体动作。视频影像在制作和使用中,一定要紧密配合现场的灯光、舞美气氛,在光比问题上要注意跟灯光的关系。尽量使视频影像的亮度控制在灯光不被掩盖的范围内,也就是说,灯光对演区人物进行塑造之后,屏幕的视频影像的光亮度对此没有大的冲突和影响。xx的影像状态是能够与整个舞台的舞美灯光气氛色调相吻合,加强画面上的扩展和空间上的延伸感,形成两者相得益彰的舞美感觉。参见下图。


舞台光比的控制应用


总之,视频影像的作用应是:通过技术和艺术手段,将不可视的精神内核转化为可视的视觉元素,使观众更直观地感觉到演出所带来的美感;以丰富多彩的技术手段创造出演出所需要的意境和氛围,唤起欣赏者的情感共鸣,达到更深层面的情感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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