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xx人民法院发布了《xx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微博与网聊记录等可视为民事案件证据。
xx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
解释对法庭纪律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法庭准许,诉讼参与人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可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法庭可暂扣诉讼参与人录音录像工具,并令其删除,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强制删除。
在民诉法修订过程中,舆论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颇为关注。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据《法制晚报》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