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吴玉婷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洗手液是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一款商品,其归类也不复杂,一般都会考虑税目34013000,而最近遇到一款洗手液,其成分、作用与普通洗手液有些差异,对此归类有点小纠结,以下阐述了个人的观点。
首先,说明一下这款洗手液的信息,如下:
品名:KAY泡沫xx洗手液
品牌:KAY
外观:呈澄清黄色液体
成分含量:肥皂1–5%(清洁作用),2-甲基-2,4-戊二醇1–5%(保湿剂),乙二胺四乙酸四钠1–5%(螯合剂),酚类衍生物0.1–1%(xx防腐剂),甘油0.1–1%,其余为水
用途:为xx洗手液,用于清洁手部
包装:750ml/塑料
其次,根据上述商品信息,考虑其可归入的税目,有:33079000、34012000、34013000、38089400,哪个才是正确的呢?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第一,品目3307的商品范围是“剃须用制剂、人体除臭剂、沐浴用制剂、脱毛剂和其他品目未列名的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室内除臭剂,不论是否加香水或消毒剂”,该洗手液虽是化妆盥洗品,但根据品目注释3307中关于“其活性成分全部或部分由合成有机表面活性剂(可含有任何比例的肥皂)组成,液状或膏状并制成零售包装的洁肤用制剂,归入品目34.01;未制成零售包装的上述产品应归入品目34.02”的描述,该洗手液主要是以有机表面活性剂(即肥皂)构成的,且是液状、零售包装的洁肤用制剂,符合品目注释3307中的排他,故排除33079000。
第二,该洗手液的成分及包装虽符合品目3401的描述,但是成分中的酚类衍生物具有xx的作用,又是零售包装,可否根据第六类类注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而优先考虑品目3808呢?
品目3808主要是一些xx剂、消毒剂之类的,仔细看一下品目注释3808的描述,就会发现上面写有“本品目不包括:(二)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更为具体列名的制品或xx、杀虫等仅为辅助性能的制剂,例如:……xx皂(品目34.01)”。该xx洗手液,明显是以清洁手部为主要功能,xx为辅助功能,故像xx皂一样归入品目3401,排除38089400。
xx,确认该洗手液归入品目3401,那是按普通洗手液一样归入34013000呢,还是其他子目?
先看子目3401.1“肥皂及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制品,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的”,该商品是液状的,其外观不符合,故排除3401.1。再看子目3401.3“洁肤用的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制剂,液状或膏状并制成零售包装的,不论是否含有肥皂”,根据子目条文的描述,3401.3是有机表面活性制剂,不管有无肥皂成分,即3401.3需含有除肥皂之外的其他表面活性剂,而该商品的成分中只有肥皂这个表面活性剂,故商品成分不符合3401.3的范畴。xx就只剩下子目3401.2“其他形状的肥皂”,该商品的品名虽是洗手液,与常规我们所理解的肥皂有些出入,但其商品成分是属于液体肥皂的范畴,故仍是符合3401.2的描述,最终建议归入34012000。
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洗手液都是归入34013000的,具体还需看商品的成分和功效。仅为个人观点,供参考。
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 毛小小归类工作室成员:吴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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