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7年6月26日原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规定》适用范围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3个序列。
根据《规定》: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xx等级资质。
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源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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