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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

靖采HSE安全文化信息平台    2015/3/10  


第八章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

第六十条 凡采油厂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xx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二)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于危险化学品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xx,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书。

(三)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4.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第六十二条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按照审查权限,应有采油厂或各单位安全、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必要时邀请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参加,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六十三条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第六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六十五条 按照验收权限,采油厂或各单位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必要时邀请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参加。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

第九章 设备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设备分为一般设备和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一般设备是指除特种设备以外的其他在用所有设备。

第六十七条 一般设备和特种设备都必须遵守一般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特种设备还必须遵守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设备投入运行后,应建立设备安全台帐,并归档保存设备安全资料。

第六十九条 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保养,保养计划一经下达,无条件执行。

第七十条 必须贯彻人机固定的原则,各种机械设备都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车)、定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做到机械设备台台有人管。

第七十一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的,必须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 对机械操作人员经常性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机械操作人员自觉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七十三条 操作者在设备运行时需要接近的可动零、部件,如机械设备的传动带、明齿轮,接近地面的联轴器、传动轴、皮带轮、砂轮及运动构件等危险部位应装有安全防护装置。

第七十四条 设备在启动和运行过程中,若有异常声音或电跳闸,应立即停止运行,经检查修理后方可运行。

第七十五条 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保险装置、信号标志和指示器等,禁止随意拆卸。

第七十六条 设备的危险部位或区域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十七条 选购特种设备时应选用具备资质的制造单位生产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包括进口的和成套设备中的特种设备),并应当检查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

第七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并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七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条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八十一条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当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八十二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要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八十五条 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 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十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八十七条 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

第八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油库、储油罐、集油站、选油站、物资集中的仓库为防范重点单位和防火实区,应配相应的消防器材,设立防火区内“禁止烟火”标示牌。

第八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专用,专人管理。

第九十条 在防火区工作的人员需要明火作业,使用电焊等,必须经批准后,并由专人监督方可进行。

第九十一条 一切电器设备和安装、拆除、修理、需专业人员操作,任何无关人不得擅自拆除、安装、修理。

第九十二条 消防设备经常检查,保持完好,不得随意动用。

第九十三条 义务消防员定期进行训练、实习,不断增长防火、灭火技能。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防火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

第九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防汛管理

第九十六条 每年汛期(5月20日至10月31日)采油厂及各单位成立防汛指挥领导小组,负责防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汛值班室。

第九十七条 在采油厂范围内出现灾害性天气和较大灾情时,各单位防汛指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上级防汛指挥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请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十八条 每年汛期和其他特殊灾害性天气时,采油厂实行昼夜全时值班。各单位防汛指挥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有关气象、雨情、水情、风情、灾情及开展防灾抗灾救灾的情况,向采油厂防汛指挥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十九条 各单位每年汛前,应对防御洪水灾害方案和措施进行检查,做到思想、组织(队伍)、物料、责任和措施“五落实”。

第一百条 对因受暴雨、洪水、水库垮坝袭击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危险区域、危房的人员,必须做好安全转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的安全。

第一百零一条 当出现灾害天气和水情时,各单位防汛指挥领导小组应配合地方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情况会商,分析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出防御措施,动员广大干部职工投入防灾抗灾救灾。

第一百零二条 出现灾情时,各单位防汛部门要尽快了解情况,在第一时间内掌握第一手资料,4小时之内上报本地防汛办和采油厂防汛指挥领导小组,由采油厂防汛指挥领导小组统一汇总,在5小时之内上报油田公司及市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三条 各单位在安排防汛费和物资时,要做到专款专用、专材专用。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定期检查,严禁挪用、倒卖和转让。

第一百零四条 各单位防汛指挥领导小组应当做好年终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全年的气候、雨、水灾情,并加以分析和比较,作出灾害年度的评价等。对较大的灾害,应单项总结,留作查证。

第十二章 安全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采油厂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由采油厂安委会管理,实行财务专款专用、统筹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采油厂按照《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上年度销售收入的1%提取,纳入采油厂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xx的罚款也纳入采油厂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第一百零八条 各单位的安全专项费用均由采油厂财务资产科统一提取,40%由各单位提留自用,60%纳入采油厂安全专项费用统一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补偿费。用于对遭受自然灾害和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

(二)隐患治理费用。用于生产安全隐患的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

(三)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用于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设备购置等费用。

(四)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校验及更换费用。包括特种设备的检测、电器检测、防雷电检测、职业病危害检测、检测设备的校验、灭火器器材更换以及药剂的补充等费用。

(五)安全奖励费用。用于采油厂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个人的奖励以及每年全采油厂范围内的安全奖。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七)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费用。

(八)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物资的配备管理、预案的演练、以及应急物资补充的费用。

(九)其它专项支出(包括防暑降温费、“安全生产月”等专项安全活动费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安全资料编撰印刷费用等)。

(十)采油厂安委会认可的其它安全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 年初各单位报本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计划,经采油厂安委会审查或审批后,全采油厂再作统一安排。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单位的安全费用计划,按照以下程序批复:

(一)生产单位根据生产实际提出申请。

(二)安全费用计划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初审。

(三)初审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

(四)审核意见报厂长、厂长审定或相关会议决定。

(五)批复的安全费用由采油厂财务资产科统一拨付,审计科进行审计,纪检部门进行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所有批复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必须按照程序和权限进行项目的设计、论证、审查、招标和竣工验收。

第一百一十三条 所有安全专项费用支出,由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科、财务资产科、企业管理科、计划科、审计科、纪委等部门成立专项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告采油厂厂长和主管厂长。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会计核算,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安全专项费用的使用接受油田公司和地方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三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包方(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发包方(出租方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出租方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采油厂及各单位都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一百二十二条 采油厂及各单位都要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油厂及各单位应按照《**采油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与救援预案》,分类、分级编制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以及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油厂及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采油厂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二十五条 采油厂及各单位对重大突发事件应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xx限度。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采油厂对各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考核和奖惩办法、标准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员工或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各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或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但未构成犯罪的,由各单位安全部门提出建议,经各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或相关会议研究后,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规定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四)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五)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迟报、谎报的,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组织不力的。

第一百三十条 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来源按本制度第十二章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本章规定未涉及到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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