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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建筑面积包干合同优点

筑业    2015/3/9  

  从有效控制工程总体造价来说,建设单位更愿意采用建筑面积包干合同。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本身应是一个动态的控制工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索赔等一些难以预料的因素影响工程最终造价控制,建设单位的管理能力上的差异往往会造价控制的不同结果,“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影响了建设单位的开发成本。特别是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加之近年来建筑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合理低价中标已经成为承包单位中标的一种趋势。低价中标的结果直接导致了承包商应得利润的减少,因此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通过签证、索赔增加费用,以弥补投标时因为低价中标而造成的一部分利润损失业已经成为承包商获利的一个重要途径。

  然而采用建筑面积包干合同后,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基本可以转移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自身管理能力薄弱而导致费用增加的风险,从而有效减少了“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签证”的现象发生,所以建设单位采用建筑面积包干合同后,转移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大部分风险,将动态造价控制变为静态造价控制,能有效的使工程开发成本控制在自己的目标范围内,对建设单位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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