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该标准的目的在于xx电机电子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共6项物质,并重点规定了铅的含量不能超过1%。那么,中欧之外各国的RoHS都有什么规定呢?一起来看看吧。
1)美国RoHS
美国xxEDEE法案
美国德克萨斯州众议员MichaelBurgess于2009年5月14日提出《H.R.2420:电气设备环保设计法案》(EDEE法案),目的是确保在美国各州和对外贸易中,对电气设备使用的某些有害物质实施xx统一的管控法规。该法案提交至众议院能源和商业委员会后尚未正式发布。
根据H.R.2420要求,201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额定电压低于300伏特的电子电气产品,其均质材料中铅(Pb)、六价铬(Cr6+)、汞(Hg)、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醚(PBDE)的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1%,镉(Cd)的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01%。当然,该法案也豁免了某些电子电气产品,并列出了相关的产品种类。举例来说,如果产品符合下列范畴,将不受上述限制的规定:额定电压大于300伏特的产品或设备,固定设备上使用的产品(不包括照明设备),医疗通讯和紧急呼叫系统,医疗诊断影像及xx设备及仪器,水陆运输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等。
加州RoHS
2003年发布的加州《电子废弃物再生法案》(S.B.20以及其修订案S.B.50)规定了视频显示设备中限制物质要求,因而也常被称为“加州RoHS”。根据法案规定,2007年1月1日起,将禁止在加州范围内出售铅,汞,镉和六价铬限量超标的特定电子设备,限值要求与欧盟RoHS指令相同。
其中特定电子设备指的是屏幕对角线长度大于4英寸的电子设备,包括被制造商整修后用于零售的产品,包括含阴极射线管(CRT)的产品、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计算机屏幕(CRT)、液晶显示器(LCD)的笔记型计算机、桌上型液晶显示器(LCD)、阴极射线管(CRT)电视、液晶(LCD)电视、等离子电视、可携式DVD播放器。
此外,2007年10月加州签署了通过《加州灯具功率和毒害降低法》,从2010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加州生产、销售或供应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限值的指定的普通型灯具。
2)日本RoHS
日本经济产业省在2006年4月27日针对《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提出了修订方案及部分实施标准,规定电子电气产品应对六项有害物质进行管理,并根据《电子电气设备特定化学物质含量标示标准》(JISC0950:2005)进行标识。JISC0950:2005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8年8月1日起被JISC0950:2008取代。目前,行业内一般将JISC0950(J-MOSS)称为日本RoHS。
1 管控产品和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日本RoHS中所指的电子电气设备,主要包括个人计算机(包括显示器)、独立式空调设备(家用非中央空调设备)、电视、微波炉、烘衣机、电冰箱、洗衣机共七大类产品,而有害物质和限量要求与欧盟RoHSxx相同。同样,日本RoHS也给出了相应的豁免条款。
2 标识要求
如果产品中任何均质材料中存在六类有害物质且该材料未被列为豁免,则需在产品、产品包装容器和产品说明书上加贴“含有”标识(图1)。标识颜色要求必须为橙色(可参照标准JISZ8102),还需在标识下方或者右侧表明所含有害物质的化学符号。
图1日本RoHS强制性橙色“含有”标识
如果产品中所有均质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均低于限值,或超出限值的材料已被豁免,则企业可依据J-Moss绿色标志指南自愿申请在产品、产品包装容器和产品说明书上加贴绿色“不含”标识(见图2)。
图2日本RoHS“不含”标识
企业除在产品、包装容器和产品说明书上贴含量标识外,还需在产品网站上以列表方式标明产品各部件中有害物质含量情况。
3)韩国RoHS
韩国政府于2007年4月2日正式推出了《电子电气设备及汽车资源回收法案》,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强制执行。因为其要求与欧盟RoHS有很多相似之处,业界也称之为韩国RoHS。实际上,此法案可看作欧盟RoHS指令、WEEE指令和ELV指令的综合版。
法案管控范围包括电子电气产品和废弃车辆,其中关于电子电气产品的管控已于2007年7月1日率先实施。首批管控的电子电气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包括各种冷藏机)、家用洗衣机、空调、个人计算机、音响设备、手机(包括电池和充电设备)、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以上三项均包括墨盒和硒鼓)十项产品。受限物质与限值要求均与欧盟RoHS相同,厂商还需填写《有害物质符合性声明》。
4)土耳其RoHS
土耳其环境和林业部于2012年5月22日发布《废弃电子电气设备(WEEE)管控法规》,编号28300。法规发布即日起生效。该法规采纳了欧盟RoHS和WEEE指令相关要求。
法规管控八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即欧盟RoHS第1-7和第10类产品),管控有害物质和限值要求与欧盟RoHS相同,豁免条款也参考欧盟RoHS指令。
制造商应在登记系统登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提交符合性声明。证明产品符合法规要求的所有资料和文件需保存至少10年。
5)印度RoHS
2011年5月印度环境与森林部(MoEF)正式颁布《电子废弃物管理和处理条例,2011》。该条例于2012年5月1日起生效。条例管控了信息技术与通信设备以及消费类电子电气设备两大类电子电气设备,管控的有害物质及限量要求与欧盟RoHS一致,另在附件II中列出了相应的豁免条款。相关要求从规则生效后两年内完成过渡。
6)越南RoHS
越南贸易部发布的30/2011/TT-BCT号通告自2011年9月23日起生效。通告管控了八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即欧盟RoHS第1-7和第10类产品),管控的有害物质和限量要求与欧盟RoHS基本一致。
通告还要求任何生产或进口电子电气产品的组织或个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必须公布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电气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公布方式如下:
a) 发布于组织或个人的网上;
b) 印刷于产品使用说明书或随附纸制品上;
c) 电子信息的形式(如CD);
d) 印刷于产品包装上。
7)乌克兰RoHS
乌克兰内阁于2009年发布第No.1057决议——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技术法规。法规于2011年1月1日生效,要求八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即欧盟RoHS第1-7和第10类产品)中铅、镉、汞、六价铬、PBBs及PBDEs不得含有,要求较RoHS严格,另外法规附录2列出了相应的豁免条款。
特别要求不得使用镉及其化合物作为聚氯乙烯、聚氨酯及低密度聚乙烯的染料(制程中使用浓缩染料的低密度聚氯乙烯除外) ,制程中使用浓缩染料的低密度聚氯乙烯、醋酸纤维素(celluloseacetate)及环氧树脂,可允许镉含量之限值为重量百分比0.01%。
所有进口乌克兰的产品必须提交符合性声明,如果含有附录2豁免的任何禁用物质需要提交文件说明所含的有害物质及百分比含量。
结语
除上述国家外,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出台了自愿标准或计划出台类似法规。例如,泰国工业标准协会(TISI)颁布了自愿性标准“电子电气设备:限制特定有害物质的使用(TIS2368-2551(2008))”,制造商/进口商可自愿向泰国工业标准协会申请认证。台湾也发布了标准CNS15663“电机电子类设备降低限用化学物质含量指引”。澳大利亚曾就相关政策的出台专门进行了讨论,另外约旦、哥伦比亚、智利、阿根廷等国家也都有计划出台RoHS类似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