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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7)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2/28  

夏春官等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


  案件特点:中级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环境案件;注重司法公开,庭审进行了网络直播;法院强化对环境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案件类型:环境行政案件

  案 号:(2014)盐环行终字第0002号

  案 情:原告夏春官等分别系东台市东台镇景范新村19幢的住户,其住宅与第三人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四季辉煌沐浴广场上下相邻。第三人为新建洗浴服务项目,于2013年3月12日向被告东台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被告受理审查后,在没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询包括原告在内公众意见的情况下,即作出《审批意见》。

  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利益关系”未作明确界定,但根据通常理解,对相邻利害关系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害、妨碍,且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超过利害关系人必要的容忍限度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重大利益关系。本案中,上诉人四季辉煌沐浴广场的洗浴项目投入运营后所产生的潮湿、热气、噪声、污水等,对居住在该洗浴项目上方的被上诉人夏春官等四个家庭的生活环境肯定有较大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将是长期的、持续的。被上诉人夏春官等四个家庭作为与本案审批项目直接相邻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认定具有重大利益关系。环保机关在审查和作出这类事关重大民生权益的行政许可时,理应告知被上诉人夏春官等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听取其意见,这是法定正当程序,也是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被告在作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告知四名原告享有听证的权利,其未告知即径行作出被诉《审批意见》,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据此,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审批意见》。

  裁 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1、本案体现了法院院领导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二审案件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军院长担任审判长,庭审中审判长对各方当事人针对性地进行释法明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真正做到了情理法相统一,社会反响很好。

  2、强化了司法公开。二审案件通过网络对庭审情况进行了直播。

  3、切实保障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法院以环保机关所审批的洗浴项目与相邻群众存大重大利益关系,其未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违反法定正当程序为由,撤销了环保机关作出的审批意见。该案的审结,既有力地维护了相邻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强化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于引导和规范环保机关同类审批行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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