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或已领取房产证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二、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或已领取房产证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5、设计单位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红章);
6、消防设计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总指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总平面,建筑、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相关内容);
(5)设计图纸(包括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消防给水总平面图、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防排烟系统图、平面图以及锅炉房设备及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
三、其他要求
对于群众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到业务窗口要求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情况,若所出示的备案受理凭证与在消防办事大厅备案系统中的查询结果一致,且能提交上述备案资料的,可以在备案受理凭证上加盖窗口业务受理章。
建设工程(室内装修)消防设计备案办理指南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
(1)所在建设工程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所在建设工程已经消防设计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需在备案系统上查询到该建设工程已抽查合格;若抽查不合格,则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
(3)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所在建设工程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3、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3、依法取得所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
4、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装修设计单位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红章);
6、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原工程用途、分类和耐火等级等概况以及本工程概况;本工程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功能分区、平面布局以及对原工程改建情况;装修各部位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7、建筑平面图:原工程总平面图和平面图;本工程平面图,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8、装修图纸:应体现工程各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可采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表示。
三、其他要求
对于群众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到业务窗口要求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情况,若所出示的备案受理凭证与在消防办事大厅备案系统中的查询结果一致,且能提交上述备案资料的,可以在备案受理凭证上加盖窗口业务受理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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